3月1日起啟動
個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
國家稅務總局釋出公告,從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相關規定的居民個人需要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
去年,有人退了10000元
那麼,什麼是年度彙算?
哪些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哪些情況可享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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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帶你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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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年度彙算?
2021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彙總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稱納稅年度)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年度彙算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納稅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年度彙算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所得。
哪些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公告》第三條明確了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的情形,分為退稅、補稅兩類。
一類是預繳稅額高於應納稅額,需要申請退稅的納稅人。依法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只要納稅人預繳稅額大於納稅年度應納稅額,就可以依法申請年度彙算退稅。實踐中有一些比較典型的情形,將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退稅,主要如下:
1.納稅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2.納稅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3.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沒有任職受僱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透過年度彙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5.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6.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徵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等。
另一類是預繳稅額小於應納稅額,應當補稅的納稅人。依法補稅是納稅人的義務。實踐中有一些常見情形,將導致年度彙算時需要或可能需要補稅,主要如下:
1.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僱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複扣除了減除費用(5000元/月);
2.除工資薪金外,納稅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於預扣預繳率;等等。
哪些情況可享受稅前扣除?
下列在納稅年度內發生的,且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專案,納稅人可在年度彙算期間填報扣除或補充扣除:
(一)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二)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複申報減除。
對於不遵從的納稅人
今年會有哪些管理性措施?
2021年度彙算是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制改革之後的第三次,從前兩次的辦理情況看,絕大多數納稅人能夠依法如實辦理,有相當數量的納稅人透過辦理年度彙算申請退稅享受了個稅改革紅利,也有很多納稅人補充了稅務部門未掌握的收入,辦理年度彙算申報繳稅。同時,稅務部門也發現有少量納稅人,經過稅務機關多次提示提醒後仍然沒有如實申報。
對於年度彙算需補稅的納稅人,如在年度彙算期結束後未申報並補繳稅款,稅務部門將依法加收滯納金,並在其《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予以標註。對於涉稅金額較大的,稅務部門將進行提示提醒,對提醒後未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進行督促整改,對仍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進行約談警示,約談警示後仍不配合整改的依法立案稽查,對立案案件選擇部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進行公開曝光。
來源:河南廣電新聞中心、國家稅務總局、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