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縣政府日前印發《“企業寧靜日”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決定將每月1日至25日設立為“企業寧靜日”。在此期間,除因安全生產、食藥安全、環境保護、突發事件、投訴舉報、案件查處或上級部署等特殊原因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企業開展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檢查活動。
光山縣設立“企業寧靜日”的初衷,是為企業減少不必要的迎來送往。在前期調查中,當地一些企業尤其是“明星企業”反映經常要應付各種調研視察、檢查參觀,比較耗費精力,已經影響到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為此,光山縣試行“企業寧靜日”,目的就是有事即辦,無事不擾,幫忙不添亂。
事實上,“企業寧靜日”並非光山縣的創新。此前,湖北鄂州、江蘇沛縣等地都曾設立“企業寧靜日”,時間從每月20天到25天不等。具體規定也大同小異,大體為“其間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對企業進行檢查,確需檢查的需事先進行申請和備案”。“企業寧靜日”無疑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企業減負,但設立“企業寧靜日”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卻值得商榷。
首先,從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角度出發,每天都應是“企業寧靜日”,豈能單獨將一個月中的若干日子拿來說事?將每月1日至25日設立為“企業寧靜日”,這種做法本身就有問題。難道只有在“企業寧靜日”裡,企業的安寧權才受到保護,其餘時間就可以隨意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如果各種檢查參觀都集中到剩下的五六天,企業更吃不消。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行政權力得到約束,“吃拿卡要”得以杜絕,所謂的“企業寧靜日”也就顯得多此一舉,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其次,在法定職權範圍內開展執法檢查,是法律賦予執法部門的權力。執法部門有權根據情況隨時隨地進行執法,不應受到“企業寧靜日”的阻礙。2013年,原國家質檢總局和公安部通報“兩法銜接”典型案例時特別指出,地方保護干擾執法現象,在個別地方仍較嚴重。通報稱,個別黨員幹部不僅參與制假,有的地方甚至透過會議或口頭打招呼的形式,規定每月15-25天不等的“企業寧靜日”,禁止質監等執法部門檢查,這嚴重干擾了執法。
近年來一些地方在設立“企業寧靜日”時,雖然對於執法部門開了口子,卻要求執法部門事先向相關機構進行申請或備案。不過,這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一方面,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檢查,不應受到其他機構的制衡。同時,對於一些突擊檢查、隨機暗訪來說,事先申請備案很可能貽誤戰機,還容易走漏風聲,讓企業有所防備,掩蓋違規行為。
一言以蔽之,“企業寧靜日”初衷值得肯定,做法並不可取。保護企業的生產經營,不能誤傷正常執法。與其費盡心力設立“企業寧靜日”,不如將心思用到規範行政權力、改善營商環境,從根本上還企業安寧。一方面,加強對於執法部門的監督,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防止重複執法、多頭執法和粗暴執法,堅決杜絕“吃拿卡要”現象和亂收費亂檢查。另一方面,創新工作方法,積極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大資料監管、“告知承諾+事中事後監管”等新型監管方式,既提高監管效能,又減少對企業的干擾。 □張淳藝
(南方都市報,作者張淳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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