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聞報道是否侵犯名譽權?武昌法院這樣判決
(記者劉暢、通訊員王聰、陳永鏵)近日,武昌區法院對某法律諮詢服務工作室訴某廣播電視臺侵犯名譽權一案做出宣判,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2020年11月10日,某頻道播出一則題為“找工作室辦理離婚訴訟,立案不成退款難”的新聞報道,對張女士找到某法律諮詢服務工作室辦理離婚訴訟,後與該工作室協商退還6000元法律諮詢服務費未果一事進行報道。播出後,該工作室認為此新聞報道侵犯其名譽權,遂以該廣播電視臺為被告,訴至武昌區法院,並提出該廣播電視臺向其書面致函賠禮道歉、在其所屬電視臺實況播出向其當面道歉影片、賠償其直接經濟損失9萬元等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新聞報道的主要內容在於該工作室與張女士簽訂《法律諮詢服務委託合同》後是否依約提供法律服務以及雙方協商退費問題,新聞報道行為系在行使新聞監督權,關乎社會公益,存在寫作目的正當性,需被報道物件對報道內容給予一定容忍,且該新聞報道的內容建立在充分取證、採訪的基礎之上,不存在嚴重失實的情形。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該廣播電視臺具有侵權惡意,其新聞報道行為不符合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故判決駁回該工作室的全部訴訟請求。
庭審過程中,被告廣播電視臺申請記者蔡某出庭作證。根據蔡某陳述,其在撰寫案涉新聞報道內容時,向原告工作室等相關部門以及張女士進行了核實溝通,並現場提供通話錄音等相關證據材料。
承辦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對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影響他人名譽免責及除外條款進行規定。正當的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等行為,具有社會正當性,是合法行為,也是履行媒體新聞批評職責的正當行為。媒體在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等正當的新聞行為中,即使發生了對他人名譽造成影響的後果,也不構成侵害名譽權,不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湖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