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27日對北京成玉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波等7人涉嫌惡勢力犯罪集團系列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汙罪、行賄罪、敲詐勒索罪、合同詐騙罪等9項罪名判處何波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汙罪、合同詐騙罪等罪名對王曉芳等其他6名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8年至1年7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依法責令何波等人退繳違法所得及收益,分別發還被害人或依法沒收。
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何波糾集王曉芳、王軍、何猛、李國平、彭宇飛、方利等6人,以威脅、“軟暴力”等手段,在順義區建築工程等領域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秩序,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逐漸形成以何波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在建築工程領域串通投標,透過偽造證據、惡意製造違約、虛假訴訟等方式騙取個人和企業錢款,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內外勾結貪汙鉅額國有資產共計7.68億餘元,侵犯了公民人身及財產權利,給民營企業、國有企業造成數額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擾亂了當地經濟秩序,損害了司法公信力,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波等7人系惡勢力犯罪集團,分別構成貪汙罪、行賄罪、敲詐勒索罪、合同詐騙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串通投標罪等多項罪名,依法均應予以懲處。據此,北京市二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新華社
編輯:范家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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