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評論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頒佈實施,邁出了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關鍵一步。這充分體現了中央政府對維護國家安全的最大責任和最終責任,體現了對“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的全面準確貫徹,為香港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提供了堅強支撐。
香港迴歸以來,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一直處於“不設防”狀態,法律制度空白、執行機制缺失,特區政府執法機構中無一兵一卒專責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23條立法遲遲未能完成。去年“修例風波”發生以來,香港面臨的國家安全形勢日趨嚴峻,對我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造成嚴重威脅,對香港的法治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危害。一個主權國家,面對曠日持久、充斥暴力犯罪和分離主義的社會動盪,有很多可以動用的選項,中央選擇透過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制定相關法律的方式,維護“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和國家安全,充分顯示了依憲治國、依法治港的信念與追求,顯示了作為“一國兩制”最堅定維護者的胸懷與擔當,體現了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信任和對兩種制度的充分尊重。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明確規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一般情況下,法律規定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案件都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駐港國安公署和國家有關檢察、審判機關只在三種特殊情況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一是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是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無法有效執行法律的嚴重情況的;三是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並且,法律還對駐港國安公署在上述三種特殊情況或特定情形行使管轄權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式,即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港國安公署提出、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換句話說,駐港國安公署不能自行決定對某個案件行使管轄權。作出這樣的制度設計,說明中央充分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
需要指出的是,世界各國,國家安全都屬於中央事權。中央事權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包括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和行政管理權。我國也不例外。從法理上講,既然是中央事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發生的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中央都有權直接管轄。但基於“一國兩制”原則,以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充分信任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尊重,中央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絕大部分案件,只保留在極少數特定情形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辦不了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直接管轄,還要經過非常嚴格的審批程式。這是中央全面管治權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援和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保障“一國兩制”在正確軌道上執行,是合憲合法的。
“法者,治之端也。”築牢織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防線,國家層面立法邁出了第一步也是關鍵一步。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仍然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立法義務,應當儘早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立法,補齊在機構設定、力量配備、執法權力等方面的短板。我們相信,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實施,影響香港發展的“政治病毒”和最大隱患將被有力剷除。以法治為遵循、以安全為保障,香港一定能變亂為治,續寫繁榮與輝煌!
(新華社北京7月3日電)
來源: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