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經國務院同意,今天(6月29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釋出《關於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
一、離島免稅政策是指對乘飛機、火車、輪船離島(不包括離境)旅客實行限值、限量、限品種免進口稅購物,在實施離島免稅政策的免稅商店(以下稱離島免稅店)內或經批准的網上銷售視窗付款,在機場、火車站、港口碼頭指定區域提貨離島的稅收優惠政策。離島免稅政策免稅稅種為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本公告所稱旅客,是指年滿16週歲,已購買離島機票、火車票、船票,並持有效身份證件(國內旅客持居民身份證、港澳臺旅客持旅行證件、國外旅客持護照),離開海南本島但不離境的國內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三、離島旅客每年每人免稅購物額度為10萬元人民幣,不限次數。免稅商品種類及每次購買數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執行。超出免稅限額、限量的部分,照章徵收進境物品進口稅。
旅客購物後乘飛機、火車、輪船離島記為1次免稅購物。
四、本公告所稱離島免稅店,是指具有實施離島免稅政策資格並實行特許經營的免稅商店,目前包括:海口美蘭機場免稅店、海口日月廣場免稅店、瓊海博鰲免稅店、三亞海棠灣免稅店。
具有免稅品經銷資格的經營主體可按規定參與海南離島免稅經營。
五、離島旅客在國家規定的額度和數量範圍內,在離島免稅店內或經批准的網上銷售視窗購買免稅商品,免稅店根據旅客離島時間運送貨物,旅客憑購物憑證在機場、火車站、港口碼頭指定區域提貨,並一次性隨身攜帶離島。
六、已經購買的離島免稅商品屬於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
七、對違反本公告規定倒賣、代購、走私免稅商品的個人,依法依規納入信用記錄,三年內不得購買離島免稅商品;對於構成走私行為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協助違反離島免稅政策、擾亂市場秩序的旅行社、運輸企業等,給予行業性綜合整治。
離島免稅店違反相關規定銷售免稅品,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處理、處罰。
八、離島免稅政策監管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公佈。
離島免稅店銷售的免稅商品適用的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相關管理辦法由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定。
九、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公告2011年第14號、2012年第73號、2015年第8號、2016年第15號、2017年第7號,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158號、2018年第175號同時廢止。
離島免稅商品品種
及每人每次購買數量範圍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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