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要求,進一步規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修訂後的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推出了非現場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異地處理改革措施,在試點的基礎上,6月30日起全國全面實施。
自2020年5月1日起,非現場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異地處理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雲南等5個省(區)試點,試點效果良好,受到了廣大駕駛人的積極肯定。6月10日在山西、遼寧、上海、海南、重慶、甘肅等6個省(市)推廣實施,6月20日在天津、河北、內蒙古、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陝西、寧夏等9個省(區、市)推廣實施,6月30日在北京、吉林、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西藏、青海、新疆等11個省(區、市)推廣實施,實現全國全面覆蓋。
隨著新政全面實施,當事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除了可以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還可以自主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大大方便了駕駛人處理異地交通違法,減少群眾兩地奔波。當事人明確接受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地公安交管部門將協助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履行調查交通違法行為事實、告知處罰內容和當事人的權利、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程式,並由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按照發生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
為確保異地處理全面順利推廣實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已組織升級非現場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資訊系統,開展業務培訓,部署各地做好實施準備。實施以來,已有30萬駕駛人享受到了這一改革紅利,累計處理跨省異地非現場交通安全違法行為62萬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