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明確規定公安機關管轄的78種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中新網4月29日電 據最高檢網站訊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聯合釋出修訂後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修訂後《立案追訴標準(二)》”),依法懲治經濟犯罪,切實維護金融安全,以更實舉措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中國經濟犯罪呈現出新情況新特點,特別是刑法、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以及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調整影響,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2011年11月聯合制定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及其補充規定(下稱“原《立案追訴標準(二)》”)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執法司法辦案實際。對此,最高檢、公安部啟動了相關修訂工作。修訂後的《立案追訴標準(二)》對公安機關管轄的78種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予以進一步明確規定。
修訂後的《立案追訴標準(二)》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修改,對21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修改完善。其中,對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了全面系統修改,進一步加大對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等犯罪的打擊力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按照修訂後的《立案追訴標準(二)》,欺詐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託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修訂後的《立案追訴標準(二)》結合“兩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釋,對25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了調整。其中,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採用與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相同的入罪標準,明確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對國企民企、內資外資、中小微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予以同等司法保護,充分體現和落實產權平等保護的時代精神。
修訂後的《立案追訴標準(二)》綜合考慮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以及相類似罪名立案追訴標準的協調一致等因素,對票據詐騙案等7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數額標準作了修改;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需要,在原《立案追訴標準(二)》的基礎上,對走私假幣案等8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具體情形作了修改。
此外,17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沿用原《立案追訴標準(二)》的規定未作修改。
修訂後的《立案追訴標準(二)》在對部分經濟犯罪案件適度提高數額標準的同時,還透過增加犯罪手段、情節及危害後果等標準進一步織密刑事追責法網,繼續保持對嚴重經濟犯罪從嚴追訴的態勢不放鬆。
(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