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楊璐
8月1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連發4份通報,披露對4個落馬省部級官員的黨紀政務處分。其中,山西省原副省長劉新雲、甘肅省原常務副省長宋亮、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蒙永山被“雙開”,貴州省政協原主席王富玉被開除黨籍。
退休後仍大肆斂財,家風敗壞
貴州省政協原主席王富玉被開除黨籍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王富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富玉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目無道德法紀,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陽奉陰違,搞兩面派,做兩面人,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打高爾夫球、乘坐私人飛機;在組織人事方面違規為他人謀利,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作為攫取私利的工具,透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生活奢靡腐化,道德淪喪,家風敗壞;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力在工程承攬、土地開發、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直至退休後仍大肆收錢斂財。
通報指出,王富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甚至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富玉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簡歷顯示,王富玉,男,1952年8月出生,河南唐河人,1976年1月參加工作,197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法學碩士,管理學博士。
王富玉曾在河北、海南、貴州三省工作。1998年2月至2002年4月,任海南省委常委,三亞市委書記。2002年4月至2002年5月,任海南省委副書記,三亞市委書記,2002年5月至2004年12月,任海南省委副書記,海口市委書記;2004年12月起,任貴州省委副書記;2012年1月,當選貴州省政協副主席;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任貴州省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騙取學歷,結交“政治騙子”
山西省原副省長劉新雲被雙開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山西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省公安廳原黨委書記、廳長劉新雲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新雲喪失政治原則,毫無“四個意識”,參與在黨內搞團團夥夥,結交“政治騙子”,熱衷政治投機,造成惡劣政治影響;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弄虛作假騙取學歷,違規配備、使用秘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辦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濫權妄為造成重大損失。
通報指出,劉新雲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劉新雲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簡歷顯示,劉新雲,男,漢族,1962年9月生,山東淄博人,1981年7月參加工作, 1984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省委黨校大學學歷,經濟學碩士學位。
曾任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政委、黨委副書記,菏澤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濟南市副市級幹部,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2014年12月任公安部網路安全保衛局局長兼國家網路與資訊保安資訊通報中心主任。2018年1月出任山西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
撈取政治資本 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甘肅省原常務副省長宋亮被“雙開”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甘肅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黨組副書記、常務副省長宋亮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宋亮理想信念喪失,利用職權搞利益交換,撈取政治資本,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嚴重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將手中掌握的金融監管職權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攫取非法利益;利用職務便利在審批成立小額貸款公司、獲得融資貸款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通報指出,宋亮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宋亮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甘肅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簡歷顯示,宋亮,男,漢族,1963年12月生,河北辛集人,1990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7月參加工作,南開大學經濟學院金融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學碩士,經濟師。曾任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長、黨組書記,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通遼市委書記。2017年3月任甘肅省委常委,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2018年6月,任甘肅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
跑官買官被騙 違規插手司法
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蒙永山被雙開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原書記、檢察長蒙永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蒙永山背離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官迷心竅、跑官買官被騙;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請和娛樂活動;在幹部選拔任用中收受財物,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親屬收受他人財物;執法犯法、以案謀私,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甚至在政法隊伍開展教育整頓期間仍然不知收斂;利用職務便利在案件處理、專案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蒙永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蒙永山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簡歷顯示,蒙永山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欽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長。
2006年9月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2014年3月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
2018年10月任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2018年11月任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副檢察長、代檢察長。2019年2月任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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