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政協網3月4日報道,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韋震玲提交提案,建議建立家庭全職服務成員職業權利保障制度,維護家庭全職服務成員的合法權益。
她認為,因特殊事由、特殊時期(3歲以下哺乳幼齡教育期,照顧失能父母、配偶等)辭職迴歸家庭承擔家庭全職服務的成員,可享受工齡累計及勞動社會保障等相關待遇;夫妻雙方如果有一方選擇迴歸家庭為家庭提供全職服務,可以適當相應減免從業配偶個人所得稅等。
韋震玲建議立法保護家庭全職成員的利益和合法權益,將在家庭全職從事家庭服務視為一個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職業。
可以規定在離婚訴訟中從事家庭服務的全職成員可以按勞取酬,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取得相應比例標準的勞務補償,全職服務家庭的年限越長,獲得的補償越多;因特殊事由、特殊時期(3歲以下哺乳幼齡教育期,照顧失能父母、配偶等)辭職迴歸家庭承擔家庭全職服務的成員,可享受工齡累計及勞動社會保障等相關待遇;夫妻雙方如果有一方選擇迴歸家庭為家庭提供全職服務,可以適當相應減免從業配偶個人所得稅等。
韋震玲提出,建立特殊家庭全職成員附條件獲取薪酬制度。可以規定從事家庭全職服務職業的家庭成員滿足有獨自全職照顧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失能老人及配偶等條件的,可申請獲得一定政府勞務補貼。
作為被服務物件的家庭成員如有固定經濟收入來源的,從其固定收入中向家庭全職服務成員支付一定比例的生活費用和服務費用,比例可透過立法規定最低比例額度,也可由雙方在不低於法定最低額度基礎上自行協商,以利於保障提供家庭全職服務成員的勞動保障權益和家庭平等權益,避免在婚姻、繼承等糾紛發生時出現不平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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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關於離婚經濟補償的話題逐漸得到女性的重視,婚姻中通常女方為照顧家庭、老人、子女往往付出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甚至完全犧牲自我發展,受益的是其他家庭成員。根據民事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對家庭負擔較多義務的一方應當享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
基本案情
梁某樂、李某芳於2017年透過相親認識,經自由戀愛後於同年11月登記結婚,並於2018年10月生育女兒小欣。雙方婚後因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矛盾。李某芳於2021年4月帶女兒回到母親家中居住。雙方開始分居,梁某樂認為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雙方離婚女兒歸梁某樂撫養。在審理過程中李某芳表示同意離婚,請求法院判決女兒由其撫養,並提出因懷孕和照顧年幼的孩子,其結婚後一直沒有工作,要求梁某樂向其支付家務補償款2萬元。
查明案件的事實
本案中李某芳在結婚前與母親一起經營餐飲店,婚後因懷孕和撫育子女負擔較多家庭義務未再繼續工作而無經濟收入,應當給予適當經濟補償,同時,綜合考量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時間以及梁某樂的收入情況,酌定經濟補償數額。
判決結果
准予雙方離婚,梁某樂一次性支付給李某芳家務補償款1萬元。
【來源:九派新聞綜合人民政協網、綏化市婦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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