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確:
“8週歲以上未成年人在司法實踐中涉及到的網路打賞、網路遊戲的糾紛,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其行為應當是無效的。
監護人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這則訊息引起許多網友的關注,大部分網友表示支援,同時也提出了自己的顧慮:
“如何界定充值行為是孩子做的?”
“將如何退還款項,是全退還是部分退呢?”
這種情況下
未成年人進行打賞、遊戲充值是“無效行為”
記者採訪了上海通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朱海洋律師,朱律師表示,直播打賞與遊戲充值其實為兩種法律關係:
直播打賞,是指觀看者在觀看直播的過程中贈與主播道具、禮物等行為,屬於贈與行為;
而遊戲充值,是指玩家在遊戲過程中使用人民幣購買遊戲道具、時裝、金幣等虛擬物品行為,屬於買賣行為。
這兩種行為在新出臺的《民法典》中有不同的規定,但本質都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糾紛。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未成年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都是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認才生效的。所以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認的情況下,無論是贈與行為(打賞主播)還是買賣行為(遊戲充值)都是無效的。
《民法典》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也做了相應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朱律師認為兩種情況也不宜進行“一刀切”處理。
全額退還?部分退還?
律師:這些情況需要給予平臺方補償
直播行為往往是一位主播同時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在直播,其享受的收益也是同時從眾多觀眾中獲得,鑑於未成年人打賞還是極少數的行為,在此基礎之上,全額退還未成年人打賞金額並不會對網路服務提供者造成太多的損害,尚在公平範圍之內,故全額退還比較合理。
在玩家進行充值購買道具後,其相應的遊戲體驗更好,同時還有可能對其他玩家造成影響;更重要的是,未成年方確實在此過程中享受到了超過一般使用者的體驗(即使用道具),遊戲平臺方後續還涉及到回收遊戲道具、處理相關賬號、平衡遊戲強度等一系列相關事宜,可能會需要較大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在此基礎上,給予平臺方一定的補償是比較公平的。
對網友們都非常關心的一點,“如何退還款項”方面,朱律師也給了相應的建議,首先要及時聯絡平臺,告知平臺上述事實,進而協商解決,此種方式最簡便快捷;如果協商不成的,還可以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朱律師也提醒,鑑於網路交易的不可見性,很難在事實證明上述消費究竟是何人所為,除非有較為直接的證據或較強的間接證據證明確系是未成年人所為,因此,從根本上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才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朱律師提到,規避上述問題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就監護人而言,其應更加關注自己的孩子,保護好個人賬戶資訊,尤其是銀行卡的支付密碼;就網路服務提供者而言,應該完善充值機制,如發現一個賬戶有偶然充值或多次充值等行為,應該及時進行核對訪問,確認賬戶交易是否正常,如發現異常,應該及時做凍結處理,聯絡家長或尋求警方幫助等。
資料:東方網
編輯:盛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