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國家採取多種措施提高科技人員社會地位

  □ 本報記者 趙晨熙

  今天,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

  現行科學技術進步法於1993年制定,2007年修訂。隨著我國科技進步和創新發展面臨的國內外環境的深刻變化,迫切需要與時俱進修改科技進步法,促進科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有效提升,以更好適應新時代科技治理的新形勢和新要求。

  修訂草案共11章106條,在現行法律8章75條的基礎上,對法律框架和內容作出部分調整,其中新增“基礎研究”“區域科技創新”“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三章。

  堅持黨的領導

  明確科技創新核心地位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創新作為一項國策,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推動我國科技進步和創新發展取得歷史性成就。

  在修法過程中,堅持以黨的創新理論為引領,全面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強化創新的核心地位。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了立法宗旨和指導方針,強調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科學技術工作的全面領導,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科技創新在國家現代化建設全域性中的核心地位,堅持建設科技強國的戰略目標,體現“四個面向”的戰略要求,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

  強化基礎研究

  推進最佳化配置資源共享

  為加強基礎研究、提升原始創新能力,修訂草案增加了“基礎研究”一章,內容包括:建立基礎研究穩定支援的投入機制,提高基礎研究經費在全社會研究開發經費總額中的比例,為基礎研究發展提供良好的物質條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圍繞科學技術前沿、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重大需求,聚焦重大科學問題,提升科學技術的源頭創新能力;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加強基礎研究;完善學科和知識體系佈局,支援基礎研究基地建設等。

  值得注意的是,為更好發揮我國的制度優勢,著力解決制約國家發展和安全的重大難題,修訂草案明確,強化以國家實驗室、國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科技領軍企業為重要組成部分的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同時,推進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科研力量最佳化配置和資源共享,形成體系化能力。

  加強人才培養

  建立完善科研誠信制度

  人才在科技發展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在修訂草案總則中,增加了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受到全社會尊重的內容,強調創造有利的環境和條件,保障科學技術人員投入科技創新和研究開發活動。

  為了激發科技人員創新創造活力、加強創新人才教育培養,修訂草案規定了國家採取多種措施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社會地位;建立健全創新人才教育培養機制,完善戰略性科技人才儲備;實行科學技術人員分類評價制度,突出創新價值、能力、貢獻導向;促進科學技術人員的合理暢通有序流動;為青年科學技術人員成長創造環境和條件;鼓勵老年科學技術人員在科學技術進步中發揮積極作用等多項舉措。同時,將每年5月30日定為全國科技工作者日。

  值得一提的是,修訂草案在新增的“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一章中也提出了支援國內外優秀科技人才合作研發;鼓勵在國外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回國,吸引外籍科學技術人員到中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工作,並完善相關社會服務和保障等規定。

  在鼓勵人才發展的同時,為加強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制度建設,修訂草案規定,國家加強科研作風學風建設,建立和完善科研誠信制度和科技監督體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管理制度;科學技術人員的科研誠信記錄作為評聘、專案審批和獎勵的依據。

  本報北京8月17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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