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份民事判決書。
一名月薪超過5萬元的騰訊員工跳槽到了位元組跳動,由於該員工曾和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簽署《競業限制通知書》,法院判決要求該員工向騰訊返還、支付違約金共約111萬元。
月薪5萬的騰訊高階編輯
離職獲得競業限制補償金15.89萬元
判決書顯示:2016年9月5日,陳某入職騰訊,擔任內容平臺部的高階編輯經理職務,主要負責內容編輯、監控運營資料以及運營統籌等。
在離職前,陳某的月薪為稅前5.30萬元。
2019年3月3日,陳某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雙方簽訂《競業限制通知書》,明確陳某的競業限制期限為當年3月13日至9月12日,不得去位元組跳動(含關聯公司)等有競爭關係的公司。
為此,騰訊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15.89萬元(稅前)。
騰訊方面主張,陳某在離職後,入職了競爭對手位元組跳動公司(今日頭條)。為此,騰訊要求陳某返還已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15.89萬元),並支付違約金127萬元。
陳某一方則表示,她實際入職的是北京XXXX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並提交了社保繳費記錄和勞動合同予以證明。
而騰訊方面提交了多家公司的工商資訊等,證明這些公司存在聯絡,實質上是幫助陳某入職位元組跳動公司。
一週內連續多次進入競業公司辦公場所
法院認定違反競業限制義務
在公佈的判決書中,有一項騰訊提交的證據《公證書影片光碟》值得關注。
該證據顯示:在2019年8月13日、2019年8月14日、2019年8月15日的一週內,陳某連續多次進入北京位元組跳動公司(今日頭條)的辦公場所,其在上班時間點手拿辦公檔案走動,在電梯中連續兩日與不同的同事打招呼聊天。
陳某在法院口頭傳喚情況下不予出庭,其代理人也不能就相關證據作出合理解釋。
在陳某不能提供其他充分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她實際上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陳某向騰訊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稅前)15.89萬元;陳某向騰訊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95.35萬元。
在一審判決後,雙方都提起了上訴:騰訊要求其賠償違約金127萬元;陳某要求撤銷一審判決,無需返還和支付相關金額。
不過,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都沒有提交新證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楊佩雯
責編 任志江 編輯 鄧凌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