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父母同住,是多分遺產的“籌碼”嗎?一中院終審改判

崔老漢夫婦去世後,其房屋拆遷置換了兩套樓房被兩個兒子佔為己用,三個女兒起訴兩兄弟要求繼承父母遺產。一審判決認定大兒子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多分遺產,三個女兒提起上訴。今天記者獲悉,北京一中院終審改判各子女均等繼承父母遺產。

與父母同住,是多分遺產的“籌碼”嗎?一中院終審改判

崔國富(化名)老漢和王英(化名)老太原住在農村105號院,因無法滿足一家七口人生活起居需要,遂申請在107號院建房三間半。小兒子成年後在外工作,三個女兒相繼外嫁。1988年老崔去世,大兒子住進105號院。2000年王老太去世,2015年107號院拆遷分得兩套住房,大兒子和小兒子各佔用一套。

大兒子主張自己多年來與父母一同居住,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三個女兒則認為,大兒子住在父母的房屋內,卻未對父母盡到贍養義務,父親生病時均是由女兒出資買藥治療,母親也是由三個女兒輪流照顧,大兒子還向小兒子索要過5萬元的父母贍養費,父母遺產應由五位子女均等繼承。

一審法院認為,大兒子長期與父母住在一起,盡到較多贍養義務,故判決多分遺產。 後三個女兒上訴,小兒子也提交其兄寫的收條,以證明其兄曾向他索要5萬元父母贍養費,自己雖在外工作,亦盡到贍養義務。

一中院認為,三個女兒雖然外嫁,但從經濟幫助、精神慰藉等各方面亦盡到贍養義務;小兒子雖然在外工作,但向父母進行了經濟幫助,五位繼承人均盡到一定贍養義務,並無明顯多寡之分,故判決均等繼承遺產。

庭後法官表示,《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該規定的分配原則不具強制性,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多分而非應多分。實踐中,有些繼承人雖與父母同住,名為“贍養”實為“啃老”,反倒是未與父母同住的其他繼承人出資出力,時常陪伴。

法官認為,對是否多盡贍養義務應作全面理解,包括經濟上的支援、生活上的照料,精神和情感上的關心、安慰等。與老人共同居住生活,是審查是否多盡義務的一個重要方面,但亦需考慮住所是否為老人的房產、老人自身的收入情況等因素。如果居住在老人的房屋且老人自身的收入足以覆蓋支出,老人足以照顧自己或僱有保姆等,則不宜直接以共同居住為由認定其多盡贍養義務。該規定是對積極贍養父母行為的肯定,而非個別繼承人要求多分遺產的“籌碼”。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林靖 通訊員 方碩

編輯 蔡文清

流程編輯 劉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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