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再起波瀾
6月13日
江歌母親江秋蓮
透過個人微博
釋出了其收到的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
應訴通知書載明:
劉暖曦(曾用名:劉鑫)
因與你生命權糾紛一案,
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於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
(2022)魯02民終1497號民事判決,
向本院申請再審,
本院已立案審查。
而就在前兩天
江歌母親向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
曙光公益志願者協會捐贈69.6萬元
成立了“江歌專項助學基金”
69.6萬元是一二審法院
判決劉鑫賠付的賠償款
江歌母親將之全部捐出
據悉,2022年1月10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暖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並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2022年12月30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秋蓮與劉暖曦(曾用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二審判決生效後,
什麼條件下可以申請再審?
法院對再審申請的立案審查意味著什麼?
再審申請會必然啟動再審程式嗎?
江歌母親目前已宣佈
將收到的賠償款全部捐出,
法院對再審的立案審查是否會影響捐款?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 北京植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肖瑩律師帶來的專業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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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審判決生效後,
什麼條件下可以申請再審?
民事案件再審是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一種糾錯程式,亦被稱為審判監督程式。再審作為一種特別救濟程式,體現了法治社會既要維護裁判權威,又要追求裁判公正的價值取向。在民事判決或裁定生效後,申請再審的條件要考慮主體、事由和期限三個方面:
主體條件方面,案件當事人、當事人死亡時權利義務繼承者可以申請再審;案外人在生效判決損害其民事權益的特定情形下也是可以申請再審的。
事由方面,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13種再審事由,包括有新證據、原審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審程式重大違法等,核心是圍繞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期限方面,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後的6個月內申請再審。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12月30日就江歌之母江秋蓮與劉暖曦(曾用名:劉鑫)生民權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劉暖曦作為被告一方,向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符合民事法律對於再審程式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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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再審申請的立案審查
意味著什麼?再審申請會
必然啟動再審程式嗎?
再審申請符合再審的形式要件,均應立案。但立案審查後還應進行實質審查,並不意味著必然啟動再審程式。實質審查,主要針對原審證據問題、原審法律適用、原審訴訟程式及其他法定再審事由進行審查,進而作出是否再審裁定。
啟動再審的標誌是法院作出決定再審的裁定,只有這樣案件才會進入到再審審理程式。因此,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對劉暖曦提出的再審申請進行立案審查僅是再審申請案件的流程性處理方式,並不意味著該案一定會啟動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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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親目前已宣佈將收到的
賠償款全部捐出,法院對再審
的立案審查是否會影響捐款?
根據中國民法典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也就是說,公益捐贈如果承諾而反悔不給,是不被允許的。這是為了防止捐贈人開“空頭支票”。
2023年6月1日,江秋蓮曾在個人微博賬號釋出影片表示,劉暖曦(曾用名:劉鑫)侵犯江歌生命權賠償款69.6萬元已全部執行完畢;6月12日上午,“江歌專項助學基金”成立暨捐贈儀式在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慈善總會舉行,江秋蓮向即墨區曙光公益志願者協會捐贈69.6萬元,用於捐助失學兒童,具有公益性質。
再審程式包含再審審查和再審審理兩個階段。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法院裁定進入再審審理程式的,原判決、裁定中止執行。因此,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不影響原裁判的執行情況。申請再審及法院受理再審申請本身不能停止執行,只有在法院裁定再審時,才會同時裁定中止原執行依據的執行。
本案執行款已全部執行到位,劉暖曦(曾用名:劉鑫)申請再審後法院對再審申請的立案審查不影響已經捐助的執行款。
相關法律規定
(一)符合申請再審的主體條件
1.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
2.案件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申請再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在當事人死亡或終止的情況下,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申請再審。
3.案件當事人以外的案外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案外人對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申請再審。
(二)符合再審申請事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的申請事由符合下列十三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