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園林綠化 可能涉嫌犯罪

法治福州

城市綠化可以為一個城市增添色彩和生機,關係著城市居民的幸福指數。7月16日,福州市某國有園林公司管理人員在現場巡查時,發現倉山區某路口附近綠地被人為破壞60平方米左右。

巡查人員立即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及園林執法部門。對於破壞綠地的行為,福州市某國有園林公司派人繼續蹲點查詢破壞人員。根據《福州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38條的規定,破壞人員可能面臨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並罰款的後果。若其故意破壞園林綠化導致經濟損失達到一定程度可能涉及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案例點睛:

根據《福州市園

林綠化管理條例》第

27條的規定,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包括:(一)在園林綠地上停放車輛;(二)在園林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設定營業攤點、飼養家畜家禽、放牧、私囤苗木、種植蔬菜及其他農作物;(三)在園林綠地內堆放物料;(四)在樹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五)向園林綠地和樹木傾倒生活垃圾、汙水等廢棄物;(六)偷盜、損壞樹木花草;(七)損壞園林綠化設施;(八)在樹冠下或者草坪、花壇上用火;(九)利用樹木搭棚、架設線路和拉直鋼筋;(十)在樹木上刻字、打釘和拴系牲畜;(十一)在距離樹木2米以內挖土、挖坑和挖窯;(十二)其他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全文共549字)

來源:福州日報社數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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