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應對“野豬致害”應該更及時、更精準

日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釋出了《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名錄徵求意見稿中可以發現,曾於2000年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野豬已被刪除

近年來,有關野豬致害的訊息頻繁見諸報端,輕則毀壞莊稼,重則致人受傷,今年尤為明顯。據不完全統計,2021年僅南京野豬就上了12次微博熱搜。這是野豬氾濫的縮影。多地調查資料也印證了野豬分佈數量多,有的地方遠超合理種群密度標準。野豬已從“三有”動物變成“多害”動物。

雖說野豬數量增多反映出,隨著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自然保護區及野生動植物保護等系列工程的實施,我國野生動物棲息地生態環境質量得到顯著改善,所以,野生動物種群不斷增長,但也要看到,野豬氾濫不再具備“三有”價值,而且變成了危險因素,給群眾財產和生命安全帶來危害。

針對野豬氾濫帶來的種種危害,國家林草局今年已經在14個省份,開展野豬致害的綜合試點防控工作,要求各地調查評估野豬危害,有組織開展獵捕調控活動。從四川某縣實踐看,專業獵殺隊伍兩天半捕殺8頭野豬,卻損失了兩隻獵狗,可見獵殺代價不小。這需要發揮廣大群眾積極作用。

不久前,河南南陽一對夫妻因為野豬糟蹋莊稼,三個月內獵殺8只野豬被判刑,並賠償給國家造成的損失4000元。也就是說在現有法律規定下,群眾對危害自己的野豬進行防禦性獵殺,會付出違法代價。其結果是“豬可以搶糧,人卻不能傷豬”。而地方政府組織開展獵捕活動的作用也有限。

只有從“三有”動物名錄中刪除野豬,消除群眾防禦性獵殺的法律障礙,才能為政府綜合調控工作、獵捕工作減壓,也才能減少或者避免野豬氾濫帶來的危害。因為群眾不再擔心獵殺野豬違法,就會主動對來犯野豬採取多種應對措施如獵殺,野豬數量會受到有效遏制,野豬活動範圍也會受限。

可以說,這是應對“野豬致害”的重要一步,既為各地官方開展獵捕調控活動掃清法律障礙,也為民間保護生命和財產消除了法律障礙。當野豬從“三有”動物名錄消失後,“官方+民間”會合力對氾濫的野豬以及“豬害”採取更為有力的治理措施。當然,這種決策是經過前期調查評估才做出。

值得思考的問題是,能否早對野豬數量和危害進行調查評估,早幾年從“三有”動物名錄中刪除野豬?野豬2000年進入“三有”名錄,由於其繁殖能力強,而且不能獵殺,大概在幾年前就已數量超標,不具備“三有”價值。如果早調查評估、早消除法律障礙,近兩年野豬危害不至於這麼嚴重。

所以,對“三有”動物的調查、監測、評估以及名錄調整、公佈,應該更及時、更精準,以便早做科學決斷,避免氾濫成災才出手。另外,在野豬氾濫成災、相關政策調整滯後的情況下,是否應該對防禦性獵殺野豬的居民追究法律責任,值得商榷。依法追責固然沒錯,但也要看到野豬氾濫事實。

從“三有”動物名錄中刪除野豬後,野豬再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地方仍要補償,這是此前野豬氾濫遺留問題。

作者:豐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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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應對“野豬致害”應該更及時、更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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