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責任追究,既有黨紀處分方式,也有非黨紀處分方式。違紀行為和黨紀責任的多樣化,必須要求黨紀責任實現方式的多樣化。為了體現黨組織對違紀黨員黨紀責任的追究,維護黨紀的嚴肅性,教育違紀者,對於不需要給予黨紀處分,但要進行一定處理的違紀人,或者給予黨紀處分後仍然需要進一步作出處理的,黨內法規規定了非黨紀處分的處理方式。根據《黨紀處分條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有關規定,非黨紀處分的處理方式主要有批評教育類、警示誡勉類和組織處理類。如《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第九條規定:“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也就是說,無論是黨員有違紀違規行為,還是黨組織有違紀違規行為,性質、情節較輕的,均可以採取非黨紀處分的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批評教育類主要有批評教育、談話提醒或談話函詢、責令停止違紀行為、責令賠禮道歉等。批評教育類處理方式一般對被處理人的職務、資格等沒有實質性影響,不影響提升職務和評先評優。警示誡勉類主要有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警示誡勉類處理方式一般會對被追究單位和個人在形象、名譽等產生一定的影響,其中誡勉還會對提任職務產生一定的影響。組織處理類主要有調整崗位、調離原單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類處理方式一般對被處理人的提任職務和評先評優有一定的影響,在影響期內不得提升職務和參與評先評優。非黨紀處分的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或者與黨紀處分合並使用。
1.批評教育
即黨組織或者紀檢機關對有輕微違紀違規行為但又不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給予口頭批評教育,提醒其改正,防止發生更大的錯誤。這是黨員幹部日常監督管理中常用的方式,目的在於對黨員進行提醒、教育,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中,第一種形態紅臉出汗、咬耳扯袖,主要指的就是批評教育。
2.談話提醒
即黨組織或者紀檢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日常管理監督或者黨內集中教育活動、領導班子換屆、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年度考核、巡視等工作中,對領導幹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況,與本人談話進行提醒。談話提醒不是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主要目的在於對黨員幹部存在的苗頭性問題或傾向性問題提示其警醒,注意糾正,嚴格自律,防止小毛病演變成大問題。領導幹部接受提醒時,必須認真對待、如實回答,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迴避問題;不得追查反映問題人員,更不得打擊報復。對違反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談話提醒也屬於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中的第一種形態紅臉出汗、咬耳扯袖。
3.談話函詢
即黨組織或者紀檢機關、組織人事部門針對信訪、舉報及其他途徑反映領導幹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組織紀律等方面的問題,除進行調查核實的外,採用談話方式或者書面方式對被反映的領導幹部進行詢問了解,要求其作出解釋和說明。談話函詢本身不是黨紀處分也不是組織處理的手段,而是對反映領導幹部問題線索的一種處置方式。作為對反映領導幹部問題線索的五類處置標準之一,談話函詢環節對線索反映中帶有苗頭性、傾向性、一般性的問題及時處置,可以做到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談話函詢,不但對被反映的幹部是一種負責任的做法,也有利於紀檢機關減少初查核實的工作量。對沒有問題的幹部,透過解釋說明,澄清了問題,解除了包袱,也提醒本人更加註意遵守紀律,維護良好的作風。對於有輕微問題的,則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對於如實說明比較嚴重的違紀違規問題的,也可以酌情從輕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4.責令停止違紀行為
是指黨組織或紀檢機關責令違紀的黨員和黨組織立即停止其正在實施的違紀行為。黨組織或紀檢機關發現黨員和黨的組織正在實施違紀行為時,有權責令其立即停止。這是一種臨時的具有強制性的措施,目的在於減輕違紀行為造成的後果,以避免給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更大的或者難以彌補的損失。
5.責令賠禮道歉
是指黨組織或紀檢機關責令違紀情節輕微,不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主動向受害人當面賠禮道歉。適用這一方式,既可以促使違紀黨員悔過自新,達到對其進行教育、警戒的目的;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安撫受害人,使其受到創傷的心理恢復平衡,防止矛盾激化。
6.責令作出檢查
是指黨組織或紀檢機關責令違紀情節輕微,不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作出書面檢查,總結教訓,保證不再重犯的方式。在執紀實踐中,有時也會與黨紀輕處分或者組織處理綜合運用,既給予其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又要求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使責任追究更好地起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效果。
7.通報批評
是指黨組織或紀檢機關對於有典型意義的違紀行為,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提出批評。通報批評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黨紀處分合並使用。通報批評是教育違紀違規黨員幹部本人、警醒其他黨員幹部的有效形式。但在執紀實踐中構成違紀行為的事項並非都需要通報批評,只有其中有典型教育意義的事項,能夠對他人起到警示和防範作用的事項,才可以適用通報批評。有些涉及黨和國家秘密、個人和家庭隱私的,也不適宜採取通報批評。通報批評,可以點名,也可以不點名;可以在單位內部通報或者在系統內部通報,也可以向社會公開通報;可以在黨內通報,也可以向黨外通報。黨的十八大以來,按照黨中央部署,中央紀委和各級紀檢機關查處了大量違紀違規問題,特別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對其中一些典型問題進行了點名道姓的通報批評,發揮了警示和震懾作用,受到了全黨全社會的好評,取得了良好法紀效果和社會效果,贏得了黨心民心。
8.誡勉
是指黨委(黨組)、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發現黨員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了不良影響,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予黨紀處分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及時對其進行以訓誡、警示的措施。根據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規定,誡勉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談話方式。無論是書面誡勉還是談話誡勉,都應當指出黨員幹部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誡勉要求,並要求黨員幹部提交書面檢查。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誡勉六個月後,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對誡勉物件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於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領導幹部接受誡勉時,必須認真對待、如實回答,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迴避問題;不得追查反映問題人員,更不得打擊報復。對違反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9.調整崗位或者調離原單位
即調離現工作崗位或工作的單位,有的也稱之為組織調整。對有證據證明違紀問題明顯、但短時期難以完全查清的被調查黨員幹部,或者已經查實違紀的黨員,不宜在現崗位或者單位繼續工作的,可以予以調整崗位或調離原單位。調整崗位或調離原單位,既可以作為紀律審查中的臨時措施,也可以是對查實的違紀黨員的懲戒措施。在執紀實踐中,對於一些重大、複雜、疑難的案件,塌方式、系統性腐敗案件,黨組織先採取調整工作崗位、調離原單位的方式,分化、削弱違紀人員的對抗力量,可以更有利於突破案件。
10.引咎辭職
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再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之後,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仍要給予黨紀處分。根據有關規定,引咎辭職的黨員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11.責令辭職
即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員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可以透過一定程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或者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引咎辭職而不提出辭職申請的,黨委(黨組)應當責令其辭職。責令辭職之後,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仍要給予黨紀處分。根據有關規定,責令辭職的黨員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12.改任非領導職務
即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黨組織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對其作出改任為非領導職務的職務調整安排。改任非領導職務也屬於組織調整的一種具體形式。根據有關規定,因不適宜擔任現職改任非領導職務的,一年內不得提拔,並不得評優評先、給予獎勵。
13.免職
即免去或者建議免去擔任的黨內外領導職務。對有證據證明違紀問題明顯、但短時期難以完全查清的被調查黨員幹部,或者已經查實違紀的黨員,不宜繼續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予以免職。免職之後,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仍要給予黨紀處分。根據有關規定,受到免職處理的黨員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並不得評優評先、給予獎勵。
14.降職
即降低一個以上職務層級安排職務。降職多用於有嚴重違紀行為的黨員,給予黨紀處分的同時,再給予降職處理,發揮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綜合懲戒作用。在實踐中,一般適用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幹部。個別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如果沒有同時開除公職的黨員幹部,也應當給予降職處理,並且一般至少降低兩個以上職務層級安排工作。降職處理屬於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中的重大職務調整。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和各級黨委對個別嚴重違紀的黨員幹部,採取斷崖式處理,有的在給予黨紀處分的同時,從省部級、廳局級直接降到處級、科級安排工作,就是充分發揮了黨紀處分與組織處理綜合懲戒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紀效果和社會效果。
15.辭退
即根據《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對存在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稱職,或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或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等情形的,應當予以辭退,讓其離開公務員隊伍的處理措施。作為公務員的黨員或者其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黨員,不適合在黨政機關或企事業工作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辭退處理。
來源:安徽紀檢監察
稽核:馬傑丨責編:周迪丨 編輯:吳亞曉嶽 徐麗敏
【來源:蜀山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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