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發揮領導班子近距離常態化監督優勢,提高發現和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黨委(黨組)要全面履行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的領導責任,建立健全相關制度。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本著對自己、對同志、對班子、對黨高度負責的態度,相互提醒、相互督促,把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增強領導班子戰鬥力;發現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有違紀違法問題的,應當及時如實按程式向黨組織反映和報告,對隱瞞不報、當“老好人”的要連帶追究責任。
(十)堅持集體領導制度,嚴格按規則和程式辦事。健全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權力執行制約機制,合理分解、科學配置權力。堅決防止以專題會議代替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堅決防止以黨委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決不允許領導班子成員將分管工作、分管領域變成不受集體領導和監督的“私人領地”。完善領導班子議事規則,重要事項須提交領導班子會議討論,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意見分歧較大時應當暫緩表決,對會議表決情況和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存檔備查。
(十一)督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抓好職責範圍內管黨治黨工作。黨委(黨組)要制定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年度計劃,分解工作任務。“一把手”要定期聽取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管黨治黨責任的情況彙報,發現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及時約談。紀委應當向同級黨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通報其分管部門和單位領導幹部遵守黨章黨規、廉潔自律等情況,推動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抓好分管部門和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十二)嚴格執行領導幹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黨委(黨組)要完善落實領導幹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的具體舉措。對領導班子成員存在違規干預幹部選拔任用、工程建設、執法司法等問題的,受請託人應當及時向所在部門和單位黨組織報告。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來自其他領導幹部家屬親友的違規干預行為應當堅決抵制,及時向黨組織報告。不按要求報告的,依規依紀嚴肅追究責任。
(十三)建立健全政治生態分析研判機制,分領域形成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報告。黨委(黨組)要定期分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狀況,經常聽取紀檢機關、黨的工作機關相關報告,認真查詢領導班子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採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紀檢機關應當加強對審批監管、工程建設、資源開發、金融信貸等領域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分析,注重發現普遍性問題,形成專題報告,促進同級黨委領導班子加強對關鍵崗位的管理監督。
(十四)完善紀委書記談話提醒制度,如實報告領導班子成員履職盡責和廉潔自律情況。紀委書記應當牢固樹立報告問題是本職、該報告不報告是失職的意識。發現領導班子成員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及時進行提醒。發現存在重要問題的,向上級紀委和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全面準確反映情況。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的,依規依紀嚴肅追究責任。
四、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的監督
(十五)落實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的監督責任,把管理和監督寓於實施領導的全過程。黨委(黨組)要切實管好自己的“責任田”,綜合運用檢查抽查、指導民主生活會、受理信訪舉報、督促問題整改等方式,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做到責任清晰、主體明確、措施管用、行之有效。
(十六)把制度的籠子扎得更緊更牢,推進監督工作規範化。黨委(黨組)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健全任職迴避、定期輪崗、幹部交流制度,對“一把手”制定更嚴格的管理制度。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推進“一把手”個人有關事項在領導班子中公開工作。健全乾部雙重管理制度,明確主管方、協管方對雙重管理幹部的監督職責。
(十七)規範領導幹部家屬從業行為,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係。高階幹部要帶頭執行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規定,為全黨作出示範。黨委(黨組)要抓好相關規定落實,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領導幹部與企業家交往必須守住底線、把好分寸,“一把手”要帶頭落實“親”、“清”要求,不得以權謀私,搞暗箱操作和利益輸送;管住管好自己的家屬親友,決不允許他們利用本人職權斂財謀利,防止居心不良者對家庭成員進行“圍獵”。黨委(黨組)、紀檢機關要加強對構建親清政商關係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處置投訴舉報,發現問題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十八)加強上級黨組織對下級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指導,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黨委(黨組)要履行組織開好民主生活會的領導責任,統一確定或者批准下級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主題,上級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有計劃地參加下級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組織部門應當會同紀檢機關對下級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重點檢查“一把手”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是否態度鮮明,民主生活會是否真正紅臉出汗。對不按規定召開的嚴肅指出並糾正,對走過場的責令重新召開。對下級黨組織所轄地區、部門、單位發生重大問題的,督促下級領導班子及時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
(十九)強化選人用人的組織把關,落實幹部考察考核制度。黨委(黨組)要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監督,強化對下級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一把手”擬任人選的把關,壓實分析研判和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等各環節的領導責任。組織部門應當按照好乾部標準,嚴格“凡提四必”程式,全面考察干部。紀檢機關應當動態更新領導幹部廉政檔案,嚴把黨風廉政意見回覆關。黨委(黨組)要對下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實行分級分類考核,同巡視巡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督查、相關業務部門考核發現的問題相結合,進行全面客觀評價。每年可以選定部分“一把手”和領導班子進行重點考核,對問題反映較多的進行專項考核。
(二十)定期分析研判信訪舉報情況,對群眾反映多的領導幹部及時敲響警鐘。黨委(黨組)要重視信訪舉報工作,瞭解掌握群眾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一把手”的反映。領導幹部要傾聽群眾呼聲,嚴肅認真地對待群眾的意見、批評。紀檢機關、組織部門應當對信訪舉報情況定期開展分析研判,對反映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處置意見,督促信訪舉報比較集中的地方、部門、單位黨組織查詢分析原因。對涉及下級“一把手”及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信訪舉報問題進行專題分析,對社會反映突出、群眾評價較差的領導幹部情況及時報告,對一般性問題開展談心談話。
(二十一)推動問題整改常態化,完善紀檢監察建議制度。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要加強對問題整改情況的監督檢查,透過稽核整改報告、督辦重點問題等方式,壓實主體責任,督促整改落實到位。針對查處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暴露出的問題開展警示教育。完善紀檢監察建議提出、督辦、反饋和回訪監督機制。對整改問題不及時不到位甚至拒不整改的,依規依紀嚴肅處理,對典型問題通報曝光。
五、切實加強黨對監督工作的領導
(二十二)加強黨委(黨組)對監督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內監督體系。各級黨委(黨組)必須堅決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的決策部署,領導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內監督工作,抓好督促檢查。把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擺在管黨治黨突出位置,透過抓好“關鍵少數”帶動“絕大多數”。統籌黨內各項監督,支援和監督紀檢機關履行監督責任,督促黨的工作機關加強職責範圍內職能監督工作,注重發揮基層黨組織日常監督和黨員民主監督作用。
(二十三)以黨內監督為主導,貫通各類監督。各級黨委要切實發揮黨內監督帶動作用,推動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統計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協調、形成合力。加大統籌力度,整合各類監督資訊資源,有效運用大資料,建立健全重大監督事項會商研判、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送機制,定期聽取工作情況彙報,使各類監督更加協同有效。
(二十四)發揮紀委監委專責機關作用,增強監督實效。紀委監委要強化政治監督,做實日常監督,督促各級“一把手”和領導班子履行好管黨治黨責任、落實好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精準有效運用“四種形態”,以嚴格的執紀執法增強制度剛性,對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堅決查處,對不抓不管、失職失責的嚴肅問責。加強對下級紀委監委的領導,大力支援下級紀委監委履行監督職責,推進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統籌銜接,完善全覆蓋的監督機制。加強紀檢監察機關自身建設,健全內控機制,自覺接受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
(二十五)積極探索創新,增強針對性、有效性。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要切實抓好本意見的貫徹落實,對各項監督制度不折不扣執行到位。加強分類指導,細化監督舉措。堅持頂層設計和基層創新相結合,鼓勵地方、部門和單位探索強化監督的有效辦法,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增強監督實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