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拉扯同學書包致其摔傷,責任誰承擔?
一滴水,能折射太陽光輝。
一樁案,能彰顯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時代新風尚”欄目,帶您一起回顧那些熠熠生輝的“小案”,回味那些蘊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所弘揚的公平正義正能量。本期為您帶來的是一起小學生拉扯同學書包致其摔傷的案件。某一天,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某小學學生雷某在排隊等待放學期間,拉扯同學莫某的書包致其摔倒。後經醫院診斷,莫某右手骨折需住院治療,其傷情經司法鑑定中心評定為十級傷殘。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莫某家長以莫某的名義訴至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要求雷某監護人及學校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48819.74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本案中,雷某在事發時系未滿八週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拉扯莫某書包的後果缺乏預見性,對於造成莫某身體損傷,主觀上不存在故意,但客觀上造成了莫某身體損傷的後果,故雷某應對莫某的身體損傷後果承擔侵權責任,雷某父母作為雷某的監護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透過學校影片資料可知,在放學排隊過程中老師未能注意觀察學生排隊前進的情況,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學生打鬧,避免事故的發生,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對此學校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審法院依據已查明的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莫某各項經濟損失114803.14元,酌定雷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莫某91842.51元,學校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莫某22960.63元。雷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柳州中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恰當,駁回了雷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李玲
近年來,未成年人在校園內因嬉戲打鬧造成人身損害的事件屢見報端。由於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對於何為危險行為、實施危險行為可能帶來的後果缺乏認識。對此,家長和學校要高度重視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識,正確引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學校應加強安全教育,積極履行保護、管理職責。
專家點評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李昊
本案是因兩名小學生之間的“拉扯”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審、二審對案情有清晰的定位,適用法律準確,給出了一個讓人信服的判決結果。未成年人監護人與學校對未成年人的成長和保護共同負有相應的職責,本案判決雙方共同分擔損害後果正是體現了這一理念。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來源: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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