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夥同男子強姦猥褻十一歲女兒 獲刑十一年

母親夥同男子強姦猥褻十一歲女兒 獲刑十一年

餘杭法院。 郭其鈺 攝

中新網杭州2月23日電(郭其鈺)李某與丈夫離婚後,多次夥同何某某對年僅十一、二歲的女兒趙小某實施強姦、猥褻行為,給趙小某身心健康帶來巨大傷害。記者23日從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追繳其違法所得一萬元,並作出撤銷被申請人監護人資格的民事判決。

2009年,李某與丈夫趙某協議離婚,經二人協商,三歲的女兒趙小某隨父親生活,但每年寒暑假都要跟隨母親李某生活一段時間。令人震驚的是,2017年、2018年暑假期間,李某夥同何某某多次對年僅十一、二歲的趙小某實施強姦、猥褻行為,給趙小某的身心健康帶來巨大傷害。

2020年10月,餘杭法院以強姦罪、猥褻兒童罪二罪並罰,判處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追繳其違法所得一萬元。李某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李某被羈押期間,其前夫趙某向法院申請撤銷其對女兒趙小某的監護人資格。法院審理認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被申請人李某現因違法犯罪被羈押,無法履行其監護職責,為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監護,判決撤銷李某作為趙小某監護人的資格。

據趙某自述,自案件發生後,女兒趙小某便很少出門,一改往日的開朗性格,成績也一落千丈,其勸慰女兒時,常常因女兒“一直在哭”而難以為繼,此事對趙小某造成了嚴重傷害。

“悲劇反覆發生,反映了對未成年人的‘監’與‘護’皆失位。”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此類案件犯罪嫌疑人大多為法定監護人或其他負有照顧義務的熟人,且文化水平較低。被害人則年齡較小,認知能力、辨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低,無法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終止不法侵害。

其認為,未成年人安全的成長環境不僅需要家長、老師、學校共同維護,還需要司法力量的介入和整個社會的參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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