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見義勇為又成為社會輿論的焦點。不久前,來自山東省濟南市的兩名小學生髮現,一名老人騎電瓶車倒地,頭部開放性傷口出血,二人分工協作扶人扶車,直到救護車和警察到達才離開。這兩名小學生用實際行動回答了“路遇老人摔倒扶不扶”,受到廣泛讚譽。與此同時,持續觀望不敢靠近的周邊群眾,則被網友吐槽。(《法治日報》4月3日)
這種“反差”很值得深思。為什麼年幼的小學生能夠挺身而出,眾多路人卻“持續觀望”?以報道的情況看,學校老師教育他們,“要勇敢地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尊老愛幼,只要是正義善良的,學校老師和家庭都會是我們堅強的後盾”,的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路人擔心“被冤枉誤解”,也是不容置否的事實。翻看近年來的新聞報道,福州男子趙宇因見義勇制止侵害反被拘留14天,四川達州3小孩扶老人家長遭索賠1100元等事例,都說明“見義勇為”面臨的困境。
誠然,對於見義勇為,從地方到國家層面,立法都作出了不少努力。在地方立法上,不少省份已就見義勇為人員的權益保障,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立法上,民法典明確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些散見於地方法規和國家法律中的見義勇為條款,在現實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現行針對見義勇為的立法較分散,存在一定缺陷。比如,認定標準不夠規範。見義勇為一般指為了避免或減少國家、集體、他人的利益損害而作出的不顧個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為。在現實中,並不是所有善舉都能被套進“見義勇為”的框框。例如,救助一起出行的同伴算不算見義勇為,輿論場上就存在不少爭議。之前在四川廣安,為了讓救人溺亡的兒子被評定為見義勇為,死者父親奔波了7年之久。
又比如,獎勵和保障的力度不夠統一。根據有的地方性法規,發放一次性撫卹金,“評定為烈士的,由行為發生地縣級民政部門按30萬元標準發放”“未能評定為烈士的,按20萬元標準發放”;有的則規定,“犧牲的,頒發100萬元撫卹獎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80萬元撫卹獎金”“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60萬元撫卹獎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40萬元撫卹獎金”,等等。
立法不夠規範、統一,不僅不利於助人“善舉”得到全社會的認可,也不利於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切身權益,在全社會培育健康向上、扶助危弱的中華美德,弘揚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浩然正氣。從長遠看,我們還需要一部規範、統一的國家立法。
值得欣慰的是,有關工作已經啟動。據報道,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多年推進全國見義勇為立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印發《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法律適用標準,以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而公安部也形成了《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見義勇為的星星之火,需要立法為其遮風擋雨,方能成就燎原之勢。從民間呼籲到地方立法,再到國家統一立法,隨著見義勇為法律體系的健全完善,長期以來“扶不起”的救助困境將得到有效擺脫,好人將得到更有力的扶助保障,而社會風氣也將更純正。
歐陽晨雨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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