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泰國墜崖案從無期改十年,這符合法理嗎?|新京報專欄

泰國“孕婦墜崖案”當事人不滿二審判決:被告未交任何證據,法院未給改判理由。新京報我們影片出品

文|金澤剛

2019年6月,江蘇籍孕婦王女士在泰國被丈夫推下懸崖一事,引發中泰兩國人民廣泛關注。

近日,該案在泰國二審,法官認為被告人俞某某不構成蓄意殺人罪,且因受害人倖存,屬於殺人未遂,故將被告人從一審判決的無期徒刑改判為十年有期徒刑。對此,受害人王女士表示無法接受,將上訴至泰國最高法院。

其代理律師也認為二審較為草率,“法院沒有對俞某某不構成蓄意殺人罪的部分進行詳細論證,也沒有提供判決理由,對於本案發生時的細節也沒有做論述和考量,比如被害人墜崖時還懷有身孕。”

改判十年”符合泰國法律嗎?

根據王女士提供的二審判決書顯示,二審法院也認同被告人俞某某是把被害人從懸崖上推下去的人。但受害人得到了及時的醫療救治,俞某某隻構成殺人未遂。對於是否預謀殺人,二審法院認定俞某某是一時衝動,沒有提前謀劃實施謀殺,故裁定俞某某監禁十年。

這起中國公民泰國墜崖案,由當地法院適用泰國法律審判。對於殺人這樣的重罪,相對而言,世界各國法律的規定還是比較一致的。

其實,即使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二審把一審判無期的案件改為數年有期徒刑也是可能的。當年的許霆案和於歡案都是這樣落差很大的改判。只不過這次涉及“殺妻”情節,而且是丈夫將其從懸崖推下,又是發生在國外,所以更易引發關注。

從法律傳統來看,泰國法是東西方法律文化交融碰撞的產物。泰國法律制度受成文法形式的大陸法系影響較大,整體上呈現出法典化的法律體系特色,審理刑事案件主要依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泰國《刑法典》第288條規定:“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五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第289條規定,預謀殺人的處死刑。

泰國一審法院針對孕婦墜崖情形,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視為“預謀殺人”。雖然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一直沒有承認犯罪事實,但按照法律,還是應該重判。

然而,這裡的另一個爭議點是,由於受害人意外存活,屬於法律規定的“未遂犯”。根據泰國《刑法典》第80條規定:“未遂犯,應當依其所犯罪的刑罰的三分之二處罰。”兩者相結合,一審就由預謀殺人的死刑改判為終身監禁。

到了二審階段,從法官改判結果來看,法律適用發生了較大變化。具體判決思路可能是:依據泰國《刑法典》第288條、第289條,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在事實和證據上被認定為“無預謀殺人”,在法律適用上以第288條為主,並且參照最輕量刑(即有期徒刑十五年),又加上屬於未遂犯,故最終改判為有期徒刑十年。

不過,此時的二審判決並沒有考慮被告人拒不認罪,以及殺妻屬於殺害“尊親屬”的惡劣情形,所以選取最輕的刑罰適用不太合法理,也與情理不符。

我國法院對該案享有“屬人管轄權

還須注意的是,這是一起典型的跨國犯罪案件,即中國公民在泰國殺害中國公民。

無論將來泰國最高法院做出什麼樣的最終判決,本案還涉及另一個問題:如果有一方認為泰國法院判決不公,請求中國司法機關審判此案,中國法律能否管轄此案呢?

對此,我國刑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屬人管轄權”原則,即“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而殺人罪屬於重罪,一般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據此我國法院對該案也享有“屬人管轄權”。

同時,根據我國刑法第十條規定,“凡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也就是說,雖然被告人在國外受到判決並已服刑,但依據我國法律,判決過輕的,有可能回國後存在“補判”、“補刑”的可能。

比如,若此案中的被告人已在泰國服刑十年並且回國後,我國司法機關認為原判決過輕,還需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害人強烈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我國司法機關經綜合考慮後可能會啟動追究程式。若比泰國法院判得重,則需在我國執行超出原判決的部分刑期,國外已執行刑期依舊作數。

雖然基於國家主權原則,各國司法之間應該相互尊重,儘量減少互相干涉,但公平正義始終是各國人民追求的共同目標,這一點永遠也不會改變。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編輯:馬小龍 校對: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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