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多部門工作人員共同放流魚苗。 臨安檢察院 供圖
中新網杭州8月26日電(郭其鈺 林舒)8月26日,在杭州市臨安區非法捕撈生態修復教育基地揭牌現場,非法捕撈案件當事人鄭某某買來價值13552元的30萬尾魚苗,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漁政執法部門等工作人員一起投放到青山湖水庫中。
今年6月24日,鄭某某從青山湖綠道下水,用自己組裝的電魚工具電魚,被臨安區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當場抓獲。抓獲時,鄭某某已電到魚9條,約30斤,共計價值308元。
臨安區人民檢察院在工作履職中發現,鄭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破壞了國家漁業資源和水生態環境,尚未履行水生生物資源修復義務,遂立案併發送檢察建議。根據臨安區農業農村局出具的評估報告,鄭某某所造成漁業生態損失價值為13552元。
“電魚行為對漁業資源造成的破壞力是巨大的,擴散電流形成的電場會給河水裡的生物帶來毀滅性打擊,同時還間接對水體質量產生不良影響。”該案承辦檢察官黃飛蘭介紹,根據相關規定,水生生物資源損害當事人應按照直接漁獲物價值的44倍履行水生生物資源修復義務。
8月26日,臨安區非法捕撈生態修復教育基地揭牌,鄭某某在檢察機關、農業農村局等單位監督下,按照直接漁獲物價值的44倍履行水生生物資源修復義務,在青山湖放流魚苗有鰱魚和鱅魚,共計30萬尾。
“檢察官在辦理破壞漁業資源類案件時,要追究非法捕撈者的刑事責任,還要透過司法途徑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和資源。開展增殖放流活動,不僅可以對江河湖海漁業生態環境進行修復,還能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目的。”臨安區人民檢察院負責人說。
據悉,對於在禁漁期、禁漁區內非法捕撈的行為,將由相關執法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還要承擔水生生物資源修復的民事責任。(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