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的設立為保證未成年人在家庭破碎後依然能夠感受雙親的愛和溫暖,能安穩的度過未成年人時期提供了保障。但該權利的實現仍面臨著許多現實的難點。
6月1日兒童節當天,北京東城法院針對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探望權執行案件釋出了相關調研報告。
探望權的執行一直要伴隨到未成年人成年,執行法官所做的努力就是希望透過發揮司法能動性,用更加靈活的方法,更加人性化的機制,盡力化解矛盾。
“周某(女)與程某(男)調解離婚,約定孩子由周某撫養,雙方因探望問題多次發生矛盾,甚至多次報警,孩子在父母雙方的爭吵中哭泣不止。”在釋出會上,執行法官黃瓊蕙以一起探望權執行案件為例,還原了此類案件的執行過程。
黃瓊蕙透過耐心釋法並勸導他們雙方從孩子的身心健康出發後,雙方進行了一段時間正常探望。然而,此後矛盾再次發生,程某擅自帶孩子離京並且未依約定時間送回孩子,導致周某不願再協助探望。
程某再次申請強制執行時,黃瓊蕙告知其未經撫養權人允許私自帶離孩子行為是違法的,可能存在中止探望權的法律風險,程某意識到錯誤後主動道歉,重新得到周某的配合。
在探望權執行案件中,如何既保障申請執行人探望權、又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一直是執行法官需要平衡的問題。執行法官在執行探望權案件時,更多的是柔性執法,對雙方當事人儘量以調解、和解執行為主。
盤點|探視權的實現以調解為主 兩成仍需強制
據執行局執行實施三組負責人趙慶介紹,東城法院75%的探望權執行案件透過執行和解執結,透過執行法官柔情執法從中調停,讓申請人實現了其探望子女權益。另有25%的案件透過罰款、拘留等間接強制措施,迫使被執行人履行協助探望義務。
經調研發現,進入執行階段的探望權案件,雙方往往積怨已久,即使離婚後矛盾仍在孩子的探望問題上不斷積累、發酵。
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權的初衷,是滿足與孩子的情感交流和親情需要,帶有明顯的制度“柔性”,探望權的行使過程也應該充分體現對未成人的身心關懷。
但當柔性探望行為需要藉助司法強制力才能完成的時候,對於被探望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而言,很可能弊大於利。
實際執行中,有的當事人要求探望時間嚴格以裁判文書為準,探望地點必須明確範圍且不得超出約定範圍,有時甚至因此產生肢體衝突,需要執行人員強行介入勸阻,這樣的“被探望”過程,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損害極大,已經出現個別案件的未成人此後內心抵制探望、排斥探望的現象。
措施|法院建立心理干預機制 促進身心健康
此外,法院在調研中還發現,存在5%反覆申請執行探望權的案件,此類案件因雙方親屬的非理智介入,矛盾逐步升級為家族矛盾,未成年人夾在成人世界的積怨漩渦中處境尷尬、左右為難。如有的案件中,被執行人親屬跟蹤、偷拍申請執行人探望過程,或故意為探望設定障礙,長期的非暴力不合作逐漸演變為一定的暴力傾向,極容易導致突發事件。
經常性的父方和母方家族的矛盾對立,未成年人已經不堪其重,執行法官已經發現有的未成年人出現自卑、冷漠甚至自殘傾向,亟需專業心理撫慰和治療的引導和幫助。
而未成年人因無法做出自主情感認識和判斷,若單方“耳濡目染”灌輸負面評價,潛移默化中就影響了未成年人對父母一方的情感認識和判斷,導致未成年人出現冷漠、怨恨情緒,主動拒絕被探望。與同齡孩子需要來自父母雙方的天然情感需求相比,顯得格格不入。
對此,執行局負責人劉晶表示,為有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東城法院在相關案件執行中也建立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心理干預機制。
由執行部門與具備心理學知識或者心理學專業資質的法官建立家事執行案件當事人心理干預機制,對在探望權案件中案件心理明視訊記憶體在偏執的當事人,介入進行必要的心理疏導,矯正案件當事人不正常心理,減少雙方當事人因偏狹心理導致的矛盾發生。
探望權設立的宗旨,在於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促進和維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證其在家庭破碎的同時依然能夠繼續維持父母親情,感受雙親的愛和溫暖,保障其能安穩的度過未成年人時期,成長為身心健康之人。
但劉晶強調,這些目的的達到,需要父母、法院乃至全社會的關注和配合。願所有單親未成年人都能如雙親家庭孩子一樣,以一種健康、陽光、自信、快樂的身體和心理度過人生的每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