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做人還是做事都要講誠信,誠信是立人之本,做一個講誠信的人,周圍才有人願意同自己來往。做生意也是一樣的,如果選擇做一個誠實的商家,自己的回頭客還有很多,選擇做一個不良商家,一次性的買賣做不了多久。
一名女車手購買了價值400萬的賓利,還沒有兩個月的時間,車子就出了故障,在4S店維修時,女車主發現這輛車子以前就有維修記錄,隨後,向4S店提出索賠2,000萬元的補償。
朱女士在4s店裡提了一輛賓利車,考慮到如果是個人買進口車稅比較高,所以將車子掛在一個科技公司的名下,這個方法還是4S店的工作人員提出來的,朱女士提走車子後對其保養的很細心,但這輛車子跑了700多公里就出現了問題。
隨後,朱女士就把車開到4S店裡面維修,透過檢測知道哪裡出現了問題,而且這個問題是反覆的出現,給朱女士帶來了很多的困擾。在車維修的過程中,朱女士在4S店系統裡發現自己購買的這輛賓利有維修記錄,自己在買車的時候完全不知道,工作人員也沒有向自己說明,如果不是這次修車,恐怕永遠都不知道。朱女士覺得,4S店的工作人員知道車子在沒有賣給自己之前,就已經出現了問題,還故意把存在問題的車輛賣給自己,這個行為很明顯屬於欺詐。朱女士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起了訴訟要求4S店賠償自己2,000萬。
朱女士也說出了自己所要賠償的理由,車子是退一賠3一共是1,600萬,再加上購置稅資金佔用損失等都已經超過了100萬,修車的時間耽誤了自己的工作,誤工費是275萬。
法院在審理這起案件的時候,雙方都提交了證據,4S店認為這起案件的原告不應該是朱女士,應該是科技公司,因為車子屬於公司,不是朱女士個人的,如果是要賠償也要賠償給公司,退一賠三適用於個人消費者,不適用於公司。車子這一次出現問題和上一次的問題根本是兩碼事,沒有必要聯絡在一起,上次維修屬於合理的整理行為,不屬於嚴重的故障。在法庭上,朱女士除了要求4S店負責以外,還要求進口車商負責,進口車商以沒有參與車輛的零售,也沒有和消費者對接為理由,拒絕承擔責任,案件正在進一步的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