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老人難忍兒子騷擾,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由 司空梓瑤 釋出於 綜合

本文轉自:人民日報客戶端

今天,無錫中院公佈了一起案例。老有所依、老有所養、老有所樂,是每位老人晚年的普遍追求。但有這樣一位年逾古稀的馬老太,不僅得不到兒子的孝順,近來還常被他騷擾、恐嚇,不堪其擾。她的境遇會好轉嗎?

今年77歲的馬老太有一子一女,在本應樂享天倫的年紀,她卻每天都過得提心吊膽。這就要從一年前的遺囑繼承糾紛說起。

馬老太的老伴去世前曾寫下一份遺囑,明確登記在二人名下的房屋由馬老太繼承。老伴去世後,馬老太和兒子小常還居住在該房屋內,但二人相處並不愉快,經常產生口角,馬老太便要求小常搬出另尋住處。

小常表示,自己沒有其它地方住,況且還要照顧母親。面對這樣的說辭,馬老太非常生氣,因為小常日常吃住都指望馬老太,女兒有時想回家看自己一眼都會遭到小常阻撓,何來“照顧”一說?為安享晚年,馬老太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房屋由她繼承,且小常需遷出。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案涉房屋登記在馬老太和其老伴名下,其老伴生前訂立的遺囑合法有效,老伴去世後,馬老太有權繼承老伴的房屋份額,故房屋由馬老太繼承,於法有據。

另一邊,小常在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兩套房屋,一套在婚內過戶給妻子,另一套在離婚時約定歸妻子所有,且房貸由小常償還。雖然小常對自己名下的財產有自由處分權,但相應風險和不利後果也應由其自行承擔,並不能因為其現在為“無房戶”,就理所應當地住在馬老太的房屋內。

馬老太和小常雖是母子關係,但小常早已成年且並非“不能獨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馬老太作為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要求小常遷出。最後,法院支援了馬老太的訴訟請求。

案件判決後,小常還是以“探望母親”為由,三天兩頭往馬老太家裡跑。無奈之下,馬老太搬出了住所。不料,小常經多方打聽,找到了馬老太的新住處,繼續登門“探望”。

“現在每次聽到門被敲得砰砰響,我的心臟就跟著砰砰跳,血壓也升得老高。”馬老太無奈,選擇報警。在民警介入下,小常只是略有收斂,沒多久還是會故技重施。在社群的建議下,馬老太向法院申請了《人身保護令》。

受理後,法官迅速查明事實,認為小常在馬老太明確拒絕探望並多次報警的情況下亦堅持登門,其行為造成馬老太內心擔憂、不安和恐懼,已構成家庭成員間的暴力,遂發出《人身保護令》:禁止小常再以任何方式騷擾馬老太,與馬老太的接觸要在社群和民警的監督下進行。同時,法院也向馬老太和小常所在社群、轄區派出所送達了《人身保護令》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考慮到案件特殊性,法官再次找到小常進行釋法說理,並嚴厲告知他違反《人身保護令》的後果。小常表示,一定會遵守《人身保護令》的相關內容,控制好自己的情緒和行為,請法院監督。(馮珂)

來源:荔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