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劉一諾
6月30日上午,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山東高院”)召開“構建和諧勞動關係,護航高質量發展”新聞釋出會。山東高院審判監督三庭副庭長範翠真通報了2021-2022年度山東法院十大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勞動爭議案。
宋某系某物流公司駕駛員。該物流公司的安全管理激勵方案規定中有駕駛員激勵機制:全責/主責負激勵12000元,同責負激勵6000元,次責負激勵3000元。有責事故駕駛員負激勵後予以辭退,駕駛員無過錯對駕駛員不予負激勵,無責不予負激勵。
2022年7月3日,宋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時,與案外人李某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發生碰撞,造成李某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死者李某承擔主要責任,宋某承擔次要責任。
2022年8月31日,某物流公司向宋某傳送《通知函》,內容為“根據公司安全管理激勵方案,有責事故駕駛員負激勵後予以辭退,駕駛員無過錯對駕駛員不予負激勵,無責不予負激勵。現通知您到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否則公司將按自離處理。”因案涉爭議,宋某請求某物流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物流公司的安全管理激勵方案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據此解除與宋某的勞動合同違法。主要理由是:1.某物流公司提交的透過安全管理負激勵方案的《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在程式和實體上均有瑕疵。首先,在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上簽名的職工與培訓會簽到表上職工的名字無一重合,無法確定決議上簽名的職工代表是否為公司職工。其次,負激勵方案涉及駕駛員的獎懲等切身利益,但在決議時沒有駕駛員參與,據此,該決議對員工不發生法律效力。2.激勵方案中關於負激勵的規定應屬無效。激勵方案名為負激勵,實質上是剋扣員工工資和罰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強制性規定。通常情況下,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屬於一般過失,且物流公司系專門從事道路交通運輸的公司,在運輸過程中潛在的安全風險在所難免。激勵方案對交通事故中(包括輕微事故)負次要責任的駕駛員也要予以“負激勵”,屬於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應屬無效。
本案中,宋某作為駕駛員,本職崗位就是事故高風險崗位,其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不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某物流公司以此為由解除與宋某的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基於此,宋某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具有法律依據,應予支援。
範翠真表示,誠實守信履行合同、公平確定權利義務既是基本的道德要求,也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用人單位無視或者規避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制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管理制度未經職工討論,以負激勵之名行剋扣工資之實,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違反了勞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用人單位依此為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