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點丨修剪自買樹木被罰款14萬?權屬問題需要釐清

上海一居民,在2002年花1.1萬元買來一棵香樟樹,先是種在院子內,後來樹越長越高,遮擋了家中的陽光,李先生將香樟樹移到了院外;又過了數年,香樟樹繼續生長,再次擋住了院內花草的陽光,李先生這才決定將香樟樹修剪一番。將樹的分枝全部砍除,剩餘2米多高的主幹。本以為自己的樹可以隨意處置,沒想到卻被城管部門認定為“砍伐”樹木,並作出14.4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處罰單位也給出了相應的依據,那就是《上海市綠化條例》以及《上海市居住區綠化調整技術規範》。但是,這裡面的邏輯鏈條卻不那麼嚴密。

首先,是樹的性質的認定。罰款所依據的一系列法律,有一個預設的前提條件,那就是樹是公共的、國家的。所以,相應的處罰也比較高,五倍到十倍。

2007年頒佈的《上海市綠化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居住區綠地,是指居住區用地範圍內的綠地。第二十三條規定,居住區綠地,由業主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負責養護。再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可以認為,公共綠地上的樹,是業主共同所有的,也在《上海市綠化條例》所規定的範圍內。但這裡並沒有指明本案中所涉及的情況“私人的樹種在了公共綠地中”。李先生買樹的時候花了一萬多,後來樹長大了後,才移植到公共綠地,這個時候樹的價值更高。那麼,一筆高額的私人財產,應該有一個說法。居民私產過渡為國家財產,是一個嚴肅的法律過程,並不能藏在字面下,或者由缺乏法律、法理知識的基層執法人員來認定,使其自然而然地變為公共財產。

而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如果李先生從未獲得任何補償,那麼,這棵樹就那麼不言而喻、不用提醒、自然而然地變為了公共財產,顯然,在法律邏輯上,是鬆散的。

其次,是對砍伐概念的認定。

《上海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禁止擅自砍伐樹木。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砍伐樹木的,由市或者區、縣綠化管理部門處綠化補償標準五至十倍的罰款。至於對砍伐的認定,則是根據《上海市居住區綠化調整技術規範》中規定:未按照上述規定操作的,認定為過度修剪。過度修剪導致一個生長期內未能恢復樹木冠形的,認定為砍伐、遷移。

這是一個技術性、程式性的認定,但卻忽略了實質。實際上,《上海市居住區綠化調整技術規範》的第二十五條規定,養護單位應當根據樹木生長情況,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樹木修剪技術規範定期對樹木進行修剪。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養護單位未按養護技術標準進行養護的,由市或者區、縣綠化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所以,某種程度上,李先生只是不遵守技術規範的修剪了這棵他自己種下的香樟。這更符合老百姓的認識。

一般老百姓都認為,自己種的,澆水、除草、捉蟲、施肥,辛辛苦苦地投入了勞動,自然是自己的。同樣的,老百姓也認為,只要樹還能發芽,過幾年還能長成鬱鬱蔥蔥的大樹,那麼就不算砍伐。這些認識,都符合自然法——即認為法的依據,應是源於自然的,存在於人們內心中,正直的、公正的一種判斷、理念。

法律不應該太過於違背老百姓的觀念。如果當一個法律,確有必要,要違背老百姓的觀念,那麼,一定要做好普法,要讓老百姓提前知道,而不是法的網眼特別小,時時刻刻,一不小心就違法。

顯然,一般老百姓都不懂樹的性質變化了,也無法知道修剪香樟的技術規範是什麼。從這個角度,不管是小區物管,還是綠化監管部門,都有失察之處。

(摘自《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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