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上宣傳了自己做“整容手術”的效果,患者來到診所手術,卻沒有達到滿意的效果。患者錢某向行政管理單位投訴“醫生”韓某進行虛假宣傳卻被駁回,錢某於是向法院起訴。北京二中院今天釋出訊息稱,經過兩審終審,法院判決,撤銷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虛假宣傳”的結論,責令重新進行認定。
據二中院通報的案情,患者錢某因上眼瞼組織缺失造成的凹陷及瘢痕粘連,希望透過整容手術作出改善。她透過微信查詢到韓某的個人微信公眾號上的宣傳內容,據此前往韓某所在的私人診所,進行整形手術。但是,手術效果並不盡如人意,錢某隨後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稱韓某公眾號上的內容涉嫌虛假宣傳。但她收到的監管部門的答覆中稱,“韓某在個人微信公眾號上釋出的原創文章,不屬於醫療廣告,用語不屬於絕對化用語,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虛假宣傳”,因此決定銷案。錢某向上一級機構申請行政複議,結果是駁回。為此,錢某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微信公眾號可以透過微信公眾平臺為相關使用者提供服務。韓某個人微信公眾號上釋出的相關內容,主要以文字或圖片形式介紹手術前後形像及效果對比,宣傳手術的治療效果,特別是在個人公眾號上留有“長按掃碼預約面診&手術”的二維碼,及提供諮詢及預約服務功能的設定,具有誘導瀏覽者購買服務的營銷屬性,以提高競爭力和公眾的認可度。因此,韓某在個人微信公眾號上釋出的文字及圖片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規定的廣告活動。韓某個人微信公眾號上宣傳其手術理念的表述意在宣傳手術的治療效果,多次使用“最小程度”“最大程度”“最符合”等廣告術語,屬於絕對化用語,韓某的行為已經構成虛假宣傳。故判決:撤銷之前市區兩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涉訴答覆;責令區級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在二審中,北京二中院維持了一審法院裁判意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審法官表示,微信公眾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資訊交流的重要自媒體平臺、且微信公眾號內容可以透過微信訊息或微信群轉發、在朋友圈分享等方式,擴大傳播範圍,能夠起到向微信使用者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作用,具有公開性和傳播性。即使個人公眾號,也非私人領域,更非法外之地,公眾號釋出者和瀏覽者都應該自覺提高法律意識。
公眾號的釋出者在利用公眾號進行廣告宣傳時需要注意,廣告宣傳必須牢守法律底線。根據《廣告法》第十四條、《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網際網路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廣告法》第九條對廣告進行了禁止性規定,包括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階”“最佳”等絕對化用語;《廣告法》第八條明確了廣告內容“準確、清楚、明白”的具體化要求;《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此外,《廣告法》和相關法律法規還對一些特殊產品和服務的廣告進行了具體規定,包括藥品廣告需顯著標明不良反應,保健食品廣告嚴禁涉及疾病預防等,公眾號釋出者在釋出內容時應當提前瞭解,學法知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