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發布丨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不同!最高法:僅符合限制消費情形的嚴禁同時納入失信名單

中國發布丨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不同!最高法:僅符合限制消費情形的嚴禁同時納入失信名單

中國網12月21日訊(記者 吳佳潼)最高人民法院21日舉行全國法院執行領域突出問題集中整治建章立製成果新聞釋出會。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韓玉軍表示,截至今年11月底,共有901萬人被納入失信名單的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韓玉軍介紹,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二者在適用條件、採取的具體措施和退出機制上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規定中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失信懲戒,是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11類150項懲戒措施,涉及個人信用,採取的措施涉及面大、範圍廣、比較嚴厲;限制消費,只是對被執行人採取的限制乘坐飛機、高鐵、列車軟臥等九項高消費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對於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會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但是,對於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中的六種納入失信的情形時,才會被納入失信名單。

韓玉軍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整治了一批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司法公信力的頑瘴痼疾,解決了一批人民群眾急難愁盼的問題。為進一步規範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的適用,這次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 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進一步強調,執行幹警在辦理執行案件時,要嚴格區分和把握採取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的適用條件,對僅符合限制消費情形的,嚴禁同時納入失信名單。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辦理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時間,規定了情況緊急需解除或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解除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解除時限。還明確了失信懲戒適用中的信用修復問題,並探索實行寬限期制度,進一步體現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訂‘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兩部司法解釋,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失信懲戒、限制消費工作,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韓玉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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