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2月19日訊息(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去年6月,魏某隨手拍下一段一名6歲小女孩被父母綁在樹上進行教育的短影片,隨後釋出到網上。該影片一時間引發廣大網民對孩子父母教育方式的質疑,而魏某自己也惹上了官司。
魏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影片傳播過程中,平臺應盡到哪些義務?
記者18日從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獲悉,法院一審認定,魏某在未經李某某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透過其微博轉發的涉案博文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權、隱私權,應承擔相應責任。新浪微博的經營者北京微夢創科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無需與魏某承擔連帶責任。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
2019年的一天早上,6歲小女孩李某某因不願上學而哭鬧,父母將她綁在樹上進行教育。路人魏某使用手機拍攝了這個過程,並將影片私信給新浪微博大V進行傳播。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法官朱閣介紹:“經審理查明,涉案影片時長9秒,內容為一個約6歲的小女孩被一根黑色拖車繩綁在一棵樹上,小女孩呈站姿,撩著自己的連衣裙,影片播放過程中可以清晰聽到小女孩的哭聲,畫面中有一成年男子由遠及近走來,抬手指向影片拍攝者,並說道‘該走走你的,聽見了嗎’,後影片結束。該影片中小女孩的面部特徵清晰。涉案影片由魏某拍攝,並透過其微博賬號共釋出了4篇相關博文。”
路人魏某這套“隨手拍”操作,引起廣大網友對李某某父母教育方式的熱議,引來警察對小女孩父母的教育,也給自己惹上了官司。李某某以魏某侵犯其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魏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同時要求新浪微博的經營者北京微夢創科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而魏某抗辯稱,他傳播的目的是想借助輿論監督制止可能存在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法院認為,魏某轉發的涉案博文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權。法官封瑜強調,此案中,可以認定魏某拍攝並傳播涉案影片的目的是良善的,但其採取的方式卻在客觀上給李某某造成了次生傷害。封瑜說:“事實上,魏某可以選擇更為合理的方式,比如,拍攝影片後可以選擇報警等渠道進行檢舉或控告。再比如,即便魏某認為有輿論監督的必要,也應當使用打馬賽克等技術對於涉案影片進行遮掩處理,使未成年人不被辨識。因此,魏某採取的方式超出了輿論監督的限度,已經背離了其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
法院認為,魏某轉發的涉案博文侵犯了李某某的隱私權,法官朱閣指出,從涉案影片中可以看出,魏某在拍攝涉案影片時,李某某的監護人是予以制止的,其已經透過行為明確表示了不願意通過錄制影片擴大知曉範圍的主觀意願。朱閣說:“雖然李某某被其父母當街管教,但知悉範圍限於當地當時的過路人群,對李某某造成的影響有限。因李某某父母系採取當街將其綁在樹上進行管教的方式,一旦擴大傳播,不僅可能會讓李某某的同學等相關人士知曉,也可能會帶來社會熱議的後果,將對李某某造成人格利益和人格尊嚴的重大損害。並且,涉案影片中還有李某某在掙扎時露出內褲的鏡頭,涉及到李某某的私密部位,也不適宜進行傳播。”
對此,封瑜進一步分析:“由於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能力差,且心智不夠健全,在社會中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為此國家近些年也在不斷完善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在出於為未成年考慮的情況下,無論是父母,還是社會上的‘好心人’,在行使自己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同時,都要注意權利的行使方式,確保在最大程度保護未成年人的範圍內,來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因為魏某傳播的涉案影片是對於事發當時的客觀記錄,其隨涉案影片而發的評論也在合理範圍,沒有對李某某侮辱、誹謗之處,法院認為,魏某沒有侵犯李某某的名譽權。
由於魏某於傳播當日即自行刪除涉案影片,不存在微夢公司接到通知採取必要措施的適用空間。因此,法院認為微夢公司無需與魏某承擔連帶責任。朱閣介紹:“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近期,魏某已經自動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李某某家庭與魏某達成諒解。”
微夢公司雖然不承擔連帶責任,但卻收到了法院的司法建議。封瑜強調:“網路服務提供者更要完善網路平臺稽核制度,加大對‘涉及未成年人內容’的稽核,正確理解‘通知-刪除’義務的要義,以期更好地履行好保護未成年人、營造清朗有序網路空間的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