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曹菲
10月30日,川渝兩地自貿區法院聯合釋出《市場主體投資風險典型案例》,透過10個案例反映市場主體投資時容易出現的問題,引導投資者主動了解相關法律政策規定,規避風險。
其中,四川自貿區法院釋出了一起因企業未提前15天通知召開股東大會,而被股東訴訟要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的糾紛案。法院審理認為程式瑕疵輕微,駁回訴訟請求。
2019年6月13日,乙公司董事長夏某在甲公司(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3.57%的股權)股東微信群發出通知,提議於6月14日晚7點半召開股東會,審議關於罷免付某總經理、董事職務等三項決議。次日,乙公司共計8名股東或股東授權代表參加會議,經表決透過以上三項決議。
事後,甲公司認為乙公司沒有提前15天通知開股東會(公司章程規定),損害了其合法權益,起訴要求撤銷本次股東會決議。
四川自貿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召開股東會應於會議召開前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本案中,此次股東會系由甲公司發起,發起通知上加蓋了甲公司公章;且會議召集程式僅有輕微瑕疵,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因此,法院判決駁回甲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股東會決議撤銷權可能被濫用,如果僅僅是通知時間或者表決程式存在輕微瑕疵,未影響股東權益,應該審慎判斷否撤銷股東會決議。法律既不能無視瑕疵決議對公司和股東利益的侵害,也不能容忍股東為追求私利而擅自違法動用訴權,需要在權衡決議瑕疵與決議所生利益之利弊,決定是否裁量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