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青 作
□舒聖祥
近日,一則“聚會宣告”刷屏朋友圈。宣告上約定酒醉後發生意外由自己擔責。可是這“免責宣告”真的能免責嗎?(2月22日廣西新聞)
假期走親訪友、親朋相聚,免不了會喝些酒。而因為喝酒喝出意外的事件,時常見諸報端。歡聚變成了悲劇不說,同飲者事後往往還被家屬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於是,類似“免責宣告書”、“聚會宣告”之類的文書就出現了。令人啼笑皆非之餘,更有一種莫名傷感:喝酒都喝到了準備生離死別的份上,這又是何必呢?
能夠想到要簽署免責宣告,說明大家法律意識都挺強的,只不過,自我承諾責任自負不涉他人,貌似合情合理合法,實質上卻沒有法律效力。因為《民法典》規定的很清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法律之所以這麼規定,採取的是家長主義原則,也就是說,立法者像個家長一樣,為了保護你的利益,限制你的一些自由。喝傷、喝死責任自負的承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無效的。更何況,倘若什麼事情都能透過簽訂“生死狀”來解決,法律對弱者利益的保護,將無從談起。
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後遭受損傷或者死亡,共同飲酒人存在過錯,沒有盡到同飲者之間適當的提醒、照顧、保護、通知等注意義務,就仍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會因為簽了所謂“生死狀”而免責。
聚餐飲酒,圖的應該是一個樂,而不是非要喝倒幾個。真有人喝倒了,喝進醫院了,非但無樂可言,反而成了悲劇,每一個同飲者哪怕不用擔責,也要接受良心的譴責。喝酒不勸酒,盡到提醒和照顧等注意義務,勸阻同飲者酒後駕車,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到家,這些都是基本的同伴義務。防範酒桌風險,不靠籤一紙“生死狀”,而要約束自身行為,以實際行動踐行健康的餐桌文化,自己不貪杯,也不勸別人多喝,只要感情有喝啥都是酒,只要感情好不必喝多少。
來源:濟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