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的禮物能要回嗎?民法典裡有答案

#紀小槌說法#【愛的禮物能要回嗎?民法典裡有答案】甲和乙是一對剛畢業的情侶。談戀愛期間,甲透過微信給乙發了1314元紅包,乙透過微信迴轉了520元紅包。兩人工作後,甲透過微信轉賬30萬給乙,並留言“我們結婚吧,給你買車”。後來,雙方因買寶馬還是賓士發生爭吵進而分手。甲要求乙返還30萬買車款和1314元紅包,但乙拒不退還。這些錢能要回嗎? 根據民法典第158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甲給乙轉賬30萬時明確提出“我們結婚吧”,應視為情侶之間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因條件未成就,甲有權要求乙返還30萬元。至於雙方之間的小額紅包來往,系屬於雙方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一般按贈與處理,根據民法典第657條規定,一般不必返還。(@法治日報)http://t.cn/A6tbNB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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