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我以前在企業上班,單位給繳了1年零6個月的社保,下崗後我在私企上班10餘年,業主有營業執照,但沒有給繳社保,直到2020年換的新單位給繳了職工社保。以前的私企還在,能給補繳社保嗎?
答覆: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存續勞動(人事)關係期間應繳未繳社會保險費的,可補繳應繳未繳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其中,應繳未繳年限不足3年的,原則上由欠費單位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提供補繳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和原始的工資發放會計憑證及銀行發放工資證明及人事檔案、勞動合同、用工登記表等與補繳相對應的證明材料;對不能提供原始工資發放會計憑證的,可提供銀行代發工資託收證明等關鍵證明材料。對應繳未繳年限3年及以上的,需提供由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等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行政責令整改通知書。
諮詢:請問芝罘區退職老人亡故後有什麼補助?
答覆:目前國家層面關於退職職工死亡待遇檔案,是1980年6月國家勞動總局《關於退職工人因病死亡後安葬、撫卹等問題的覆函》[80]勞險便字30號,具體規定為:“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的規定,退職的工人去世後,可由單位按在職工人去世的標準發給其喪葬費,但不給予其他待遇。”據此,對於芝罘區退職職工死亡待遇,現按在職職工標準發放喪葬費1000元,但無其他待遇。喪葬費標準是根據《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規定:“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去世後,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準調整為每人1000元。”
諮詢:我工傷六級住院一直沒好,能享受什麼工傷待遇?
答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張孫小娛 華元
【來源:水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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