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原副市長周樹兵受賄超270萬 獲刑五年半

人民網徐州10月10日電 (閆峰)江蘇新沂市原副市長周樹兵因嚴重違法違紀被調查一案,日前有了結果。周樹兵因受賄超270萬元,構成受賄犯罪,被連雲港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十萬元。

2019年6月4日,周樹兵被連雲港市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賄罪,於2019年11月13日被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7日被公訴。2020年9月4日,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周樹兵受賄犯罪案並進行了宣判。

周樹兵被控受賄犯罪的主要犯罪事實發生在其任職新沂市窯灣鎮黨委書記、新沂市副市長兼新安鎮黨委書記期間,其被查實的受賄犯罪金額高達270.808863萬元。

周樹兵的簡歷顯示,2007年3月,周樹兵從新沂市公安局副局長任上被調任新沂市窯灣鎮黨委書記。而根據公開的判決書內容顯示,周樹兵被查實的受賄犯罪的時間,也剛好始自2007年。庭審資料顯示,周樹兵接任窯灣鎮黨委書記不久,窯灣鎮就制定了一個開發兩條新街區的建設專案,在專案建設未經過招投標程式的情況下,周權兵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安排張某某掌管的天陽公司負責專案的開發建設,周樹兵則在專案承接、手續辦理等事項上為張某某提供幫助。2010年3月,周樹兵透過妻子王某某,收受了張某某送其的80萬元開發街區賺取的“利潤”。

審理資料顯示,除了從地產開發商處拿“好處費”外,周樹兵還透過工程發包、土地整理、工作人員錄用、甚至在村書記選用上為他人謀私利而收受賄賂。

審理法院認為,周樹兵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2020年9月4日,連雲港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後對周樹兵作出了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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