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統計局近期釋出的官方資料,截至2021年年底,我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總量為2.67億,佔全國人口的18.9%,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突破2億,佔全國人口的14.2%。中國社會已邁入中度老齡化階段。
↑2035年左右我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將突破4億 據IC photo
伴隨著這一改變帶來的社會發展、家庭結構、治理模式等方方面面的變化,法律如何為“養老尊老敬老”保駕護航,成為一大新的社會議題。
老年人在健身會所健身受傷,如何維權?“夕陽戀”孩子不同意怎麼辦?住在養老院不慎墜床去世,責任如何判定?值此重陽佳節來臨之時,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溫榆河法庭結合幾個與老年群體切身利益相關的案件,講述老年人的正確維權路徑。
老人在健身會所跌落受傷,誰之責?
法院釋疑:健身會所未盡到安全保障責任
2019年,64歲的藏某(1958年出生)在某體育公司經營的健身會所健身鍛鍊時,後仰跌落受傷。事發當日,該體育公司系統顯示藏某已到訪19次。
受傷後,藏某前往醫院住院治療,並起訴要求某體育公司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23萬餘元。
案件審理中,溫榆河法庭委託鑑定機構對藏某的傷殘等級、營養期、護理期和誤工期進行了司法鑑定。
法院審理認為,一方面,某體育公司作為經營者,應配備必要的監控裝置,以觀測健身器材使用時可能出現的突發狀況。但某體育公司並未提供事發時的監控影像資料,客觀上加大了事故成因認定的難度,應視為未就安全健身環境的建立盡到安全保障責任。
但另一方面,藏某系直接使用腹直肌訓練器的自然人,且也持該月卡多次到某體育公司的健身場所健身,依常理推定,藏某應對腹直肌訓練器進行過了解。因此,藏某也有較大可能未在安全環境下操作使用該腹直肌訓練器,藏某對事故的發生也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該體育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責任,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藏某未就自身安全給與足夠關注,也存在過錯。考慮到雙方舉證難度和舉證義務等因素,酌定某體育公司應按照過錯比例承擔60%的賠償責任,藏某自擔40%的責任。
老人在養老院墜床去世,養老院該賠償嗎?
法官釋疑:將風險完全歸責於養老公司,有違公平
入住養老院已成為不少老年人晚年生活的一項選擇。但在養老院中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安全,卻成為不少銀髮族乃至子女的擔心。
據溫榆河法庭提供的一份案件描述,2017年9月4日,沈某、郭某與某養老公司簽訂了《養老服務合同》,約定郭某接受某養老公司提供的專業養老服務,並向某養老公司支付相應費用。
2019年9月20日22時許,郭某從床鋪上跌落。當日,該養老公司將其送至醫院檢查治療,郭某於2019年9月21日去世。
據悉,郭某住院治療期間,相關醫療費均由某養老公司墊付。
事發後,該案走上了司法程式。溫榆河法庭方面表示,本案爭議焦點為該養老公司是否應對郭某從床鋪上跌落受傷並最終死亡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就此,法院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本案中,沈某、郭某和某養老公司3方簽訂的《養老服務合同》系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該養老公司系專業養老服務機構,提供適格陪護人員、參照標準服務流程提供養老服務是其應盡的合同義務。雖然沈某認為某養老公司未盡到合同義務,但結合某養老公司的舉證可看出,該養老公司在提供養老服務時已按照定期巡查制度的要求進行了巡視記錄,也提供了符合護理行業標準的床位,上述具體行為均表明某養老公司盡到了養老服務合同項下的義務。
自2017年簽訂合同至老人發生跌落事故之前,雙方並未對某養老公司的服務標準、養老服務質量存在異議,可推定某養老公司盡到了合同義務。郭某從床鋪上跌落受傷系突發事件,具有不可預見性和不可控性,僅有在某養老公司提供24小時一對一服務時才有可能防止該風險的發生,但雙方並未約定該服務標準,因此將該風險完全歸責於某養老公司有違公平。
一審法院最終認定,某養老公司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醫療備用金可在扣除某養老公司已墊付醫療費後予以退還,養老服務費以及養老保障金應依據合同約定據實退還。二審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過錯歸責原則下,行為人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在受害人一方。受害人需要對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承擔證明責任。”溫榆河法庭法官解釋稱,侵權行為人所應負的責任應與其過錯程度相一致,但確定責任時,除考慮當事人的過錯外,還應考慮其他因素,例如手段、方式、後果等。
舉證證明責任是民事訴訟證明制度的基礎。該法官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老年人“黃昏戀”,子女有權干涉嗎?
法官釋疑:尊重父母婚姻是子女應盡的義務
“黃昏戀”是不少喪偶或離異老人在晚年迎接幸福的一大選擇。然而現實裡,有不少老人在墜入“黃昏戀”後,遭到子女的反對,50多歲的馮某,便是其中的一人。
據溫榆河法庭透露,馮某青年時期喪偶,辛苦將兒子養大,看其成家。為了有個生活依靠,馮某想找一個老伴兒,誰知兒子聽到母親想要再婚的訊息後,不僅質問馮某,還認為馮某丟了他的臉。兒子的行為讓馮某傷心不已,希望兒子不要干涉自己的婚姻自由。
對此,溫榆河法庭表示,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尊重父母的婚姻和生活,是子女應盡的義務。
該法官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明確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思想觀念的進步,喪偶老人再婚已很平常,但實踐中仍有不少子女對此不予理解,並採取各種方法對喪偶父母另娶或另嫁加以阻撓。”法官表示,按照法律規定,滿足法定結婚年齡要求的公民,都享有婚姻自由。老人喪偶後,亦依法享有與他人再次締結婚姻的權利和自由,老年人的子女、近親屬及其他組織都無權干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桑榆未晚,其樂無涯。保障廣大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僅關係到老年人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提升,而且關係到社會穩定、國家發展的大局。”
溫榆河法庭法官表示,讓老年人幸福快樂健康地度過老年生活,是小至一個家庭、大至全社會的共同心願,既需要法律保障,更需要你我他共同參與,真正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愛。
紅星新聞記者 楊雨奇 吳陽
責編 鄧旆光 編輯 彭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