酗酒後在公交車上尋釁滋事,辱罵駕駛員及車上乘客,用腳踢踹行駛中的公交車變速桿……經陝西省吳起縣檢察院提起公訴,3月12日,法院以妨害安全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喬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2020年11月22日15時許,喬某酒後在吳起縣將軍廣場站乘坐10路公交車,上車後拒絕買票,在駕駛員的督促下才買了車票。車出站後,喬某開始辱罵駕駛員及車上乘客,並用腳踢踹公交車變速桿10餘次,駕駛員與車上乘客對其進行制止,喬某不聽勸阻。後喬某欲駕駛公交車,並試圖搶奪公交車方向盤,駕駛員為避免發生事故將公交車停靠在路邊,隨即與乘客下車並報警。這時,喬某坐到公交車駕駛員的位置上,試圖啟動公交車,但未成功。後民警趕到現場,將喬某抓獲。
檢察機關認為,喬某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搶奪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交車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作出上述判決。
(倪建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