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馬來西亞《東方日報》網站報道,經過冗長的審訊,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在SRC公司4200萬令吉資金挪用案中被判罪名成立,並被判監禁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
高等法院28日宣判,納吉布的7項濫權、刑事失信及洗錢罪名成立。法官在聆聽各方的求情陳詞後宣判,納吉布在一項濫權罪中,被判監禁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3項刑事失信罪各被判監禁10年;3項洗錢罪各被判監禁10年。
基於法官諭令刑期同時執行,因此納吉布面對12年監禁。
法官表示,他在考量了各方,包括納吉布的求情後,做出這項判刑。
法官指出,如果納吉布無法繳付2億1000萬令吉的罰款,將以額外的5年監禁來取代。
編輯:孫欣祺
來源:環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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