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項罪名全部成立,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被判12年

據馬來西亞《東方日報》網站報道,經過冗長的審訊,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在SRC公司4200萬令吉資金挪用案中被判罪名成立,並被判監禁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

高等法院28日宣判,納吉布的7項濫權、刑事失信及洗錢罪名成立。法官在聆聽各方的求情陳詞後宣判,納吉布在一項濫權罪中,被判監禁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3項刑事失信罪各被判監禁10年;3項洗錢罪各被判監禁10年。

基於法官諭令刑期同時執行,因此納吉布面對12年監禁。

法官表示,他在考量了各方,包括納吉布的求情後,做出這項判刑。

法官指出,如果納吉布無法繳付2億1000萬令吉的罰款,將以額外的5年監禁來取代。

編輯:孫欣祺

來源:環球網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364 字。

轉載請註明: 7項罪名全部成立,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被判12年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