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對*ST金剛重整申請未獲受理 律師稱或因不符合標準

本報記者張文娟

12月2日,*ST金剛公告稱,債權人河南林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川建築”)對公司的重整申請,鄭州中院已裁定不予受理。林川建築不服裁定,並已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裁定書、裁定指令鄭州中院受理林川建築對公司的破產申請,並宣告公司破產重整。

公告中*ST金剛並未披露債權人對其申請重整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不過好韻多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王奎星表示:“由於《破產法》對重整申請的審查程式並無規定,原審法院作出是否受理案件,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申請人所提供的重整方案的價值。法院對*ST金剛債權人的重整申請不予受理很有可能是申請人林川建築沒有提出讓法院信服的重整方案,因此法院認為*ST金剛不符合重整標準。”

“《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也就是說*ST金剛不符合《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標準。”王奎星稱。

鄭州弘恆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股權分析師展飛指出:“不僅是債務問題,*ST金剛股東、職工、債權人對公司破產重整的意見也是法院作出是否受理案件時所必須考慮的因素。鑑於*ST金剛目前的情況,其可能也不具備在重整方面得到大多數職工、股東和債權人同意的條件。”

而對於上述裁定對公司的影響,*ST金剛公告中稱,該上訴後續需要河南高院的立案及審理,河南高院是否同意立案、立案後審理所需時間、審理後裁定的結果均具有重大不確定性。公司將持續關注該事項的進展情況。

公瑾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合夥人曹炎炎表示:“不管河南高院是否受理,如果*ST金剛遲遲不能解決債務和財務問題,其以後的重整也是困難重重,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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