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卡車型有著媲美硬派越野車的越野能力,還有強於大部分SUV的裝載空間,更重要的是,如今越來越多皮卡車型的內飾和乘坐舒適性都趨於乘用車,完全可以平替SUV車型。但受限於相對滯後的法規,皮卡車型的發展空間被大大壓縮。
不過,隨著法規的逐步放開,皮卡市場彷彿被照進了一抹希望的陽光,而即將實施的《多用途貨車通用技術條件》,對皮卡車型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為皮卡車型日後能與乘用車享受同等待遇提供了參考依據。那麼,所有的皮卡車型都能稱為“多用途貨車”?《條件》釋出後,將為皮卡市場帶來哪些影響?
更細緻地明確皮卡與微卡、輕卡的區別
《多用途貨車通用技術條件》對於推動國內皮卡市場進一步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條件》在開頭便明確表明了其適用範圍,為雙排座椅多用途貨車。換言之,單排皮卡不屬於多用途貨車範圍內,諸如長城火炮、機車炮等單排皮卡都不符合《條件》對“多用途貨車”的定義。
除了座椅排數,《條件》還規定了車輛的發動機必須設在車頭位置,不能侵入駕駛室太多。同時,還對車輛造型比例作出一定的要求,發動機艙要有一半以上的長度佈置於前擋風玻璃最前點以前,且方向盤的中心位置要在車身總長的前1/4之後。這樣的規定,可以避免部分車企將微面車型改為皮卡車型,或是將貨廂長度設定得太長,能很好地將皮卡與微卡、輕卡車型做出明確的劃分,避免混淆。
在車身尺寸範圍上,《條件》也做出了細緻的規定。駕駛室的高度不能大於2.1米,貨廂欄板上端離地高度不能大於1.5米,貨廂內長不能超過整車長度的35%且不大於1.85米,座椅間距不小於0.65米,座椅深度不小於0.4米,其餘尺寸應符合GB1589的規定。按此標準,諸如福特F-150、豐田坦途、雪佛蘭索羅德這類尺寸較大的車型,都不能劃入“多用途貨車”行列。
《條件》還對貨廂尾門部分做出的相應規定。多用途貨車因只有貨廂後欄板為可開閉,兩側可開啟的三面開貨廂車型排除在外,而側開式的後欄板,展開後不能超過整車的寬度。顯然,五菱征途的三面開貨廂不符合這一要求,而採用側開式後欄板的猛士皮卡則需要配備欄板限位裝置。
《條件》也對貨廂系固點進行了規定,貨廂應裝備至少4個且對稱分佈的系固點,每個系固點應能承受不小於1500N的拉拽載荷。此外,《條件》明確了多用途貨車可以配備貨廂頂蓋,但頂蓋需為安裝牢固的硬性結構,並要有可開啟結構和上鎖功能。
對車輛效能、安全、拖掛作出更高要求
在車型效能、重量、安全性等方面,《條件》做出了以下的規定。首先,車輛在整車整備質量狀態下,應滿足“接近角不小於25°”、“離去角不小於20°”、“最小離地間隙不小於180mm”的任意兩項要求。從目前部分自主品牌皮卡車型來看,基本都能滿足其中的兩項要求,甚至高於要求,但也有部分“乘用皮卡”的車型無法滿足“離去角”要求。
其次是安全性方面,《條件》規定多用途貨車必須配備兒童約束系統和固定點,即兒童安全座椅的安裝固定點。目前並不是所有的車型都配備了兒童安全座椅的固定點,當中不乏定位相對高階的合資、自主品牌車型,但相信這些車型會在《條件》落地後做出相應的最佳化。
再者是對車型的牽引力要求。《條件》並沒有要求所有多用途貨車具備牽引功能,但具備牽引功能的車型必須滿足以下的要求。拖拽牽引裝置應註明製造商資訊、最大牽引質量、規格型號、尺寸、最大垂直載荷。
拖拽牽引裝置的規格應該與掛車最大設計總質量匹配,輸出端電容量不小於20A,需配備符合規定的12V13芯型電聯結器。消費者如果有牽引需求,在購買拖車或拖掛房車時需要留意被拖掛車的電源連線口,以及電路容量和聯結器的要求,避免出現連線偏差的情況。
隨著多個城市對皮卡車型解除限行,消費者對皮卡車型的熱情有所提升,從而推動不少乘用車和商用車企業加入皮卡車市場,推出更豐富的乘用化、高階化皮卡車型,激發市場活力,令皮卡市場成為藍海市場,促進行業競爭,起到積極的作用。皮卡車型也由原來單一的工具屬性向多功能性、多用途性發展,隨著皮卡車型使用者的不斷增加,也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皮卡文化。相信《多用途貨車通用技術條件》的推出,將進一步為皮卡市場規範發展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