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超齡無社保勞動者被辭退 單位該不該支付經濟補償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本人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時間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去年11月,我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仍然在公司上班。今年1月底,公司單方與我解除了勞動合同。由於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不足,我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沒有了工作的我也無其他生活來源。在這種情況下,我是否可以向公司主張經濟補償?
北京 高先生
為您釋疑
高先生您好!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其中包括“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等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在實務中,存在著勞動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因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不足等原因,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對於此類情況,有些地區是按照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時間節點,來認定勞動合同是否終止;有些地區則按照勞動者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來認定。
如果您所在地區趨向於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作為時間節點來認定,那麼您由於社保繳費年限不足,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可以主張經濟補償的。在一些地區,勞動者甚至還可以主張賠償金。
至於經濟補償的標準,相關法律已給出了明確的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如果您所在地區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時間節點,來認定勞動合同是否終止,那麼即便您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只要達到了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都終止了。在此情況下,因退休原因終止勞動關係的,無法主張經濟補償。
勞動者需留意的是,如無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申請仲裁是有時效規定的。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認為自己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的勞動者,應及時主張權利。
前文所述,有一些地區按照退休年齡來認定終止勞動關係的,會駁回仲裁申請,屆時勞動者可持仲裁駁回的材料,前往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金臺律師事務所律師 尚思宇
本期主持人 本報記者 趙琛《工人日報》(2022年06月23日 07版)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