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農殘超標、進貨來源不明……李滄區集中曝光近期查處的食品藥品案件

由 顓孫佳悅 釋出於 綜合

半島全媒體記者 徐傑

2月27日,記者採訪獲悉,自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專項行動以來,李滄區市場監管局秉持“處罰是最有力的監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懾”理念,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從嚴從重從快查處違法案件,並向社會集中曝光了近期查處的食品藥品案件。

1.童心萬向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當事人童心萬向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6885元;2.罰款22000元。

2.李滄區甄鮮購超市經營標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進貨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檔案案:當事人李滄區甄鮮購超市對銷售的山藥南瓜酥(黃金酥)、山藥南瓜酥(黑金酥)包裝袋上均標註了食品新增劑:碳酸氫鈉、無鋁泡打粉。無鋁泡打粉是一種復配新增劑,但是沒有註明各自的具體名稱。對外銷售的槐花蜂蜜標籤上營養成分表專案有: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未標註其他專案。槐花蜂蜜標籤上雖標註有“內含有葡萄糖果糖和多種維生素,營養豐富是蜜中上品”等字樣,但在包裝袋的營養成分表、配料等未標註葡萄糖果糖和維生素的相關資訊。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經營標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採購山藥南瓜酥(黃金酥)、山藥南瓜酥(黑金酥)、槐花蜂蜜、無蔗糖雲片糕(原味)、無蔗糖雲片糕(芝麻味)時未索要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構成進貨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檔案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山藥南瓜酥(黃金酥)2盒、山藥南瓜酥(黑金酥)2盒、槐花蜂蜜4瓶;3.沒收違法所得40元;4.罰款4000元。

3.李滄區孫雨涵快餐店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以及進貨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檔案的食品案:當事人李滄區孫雨涵快餐店被抽檢的韭菜腐黴利專案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李滄區孫雨涵快餐店在採購韭菜時沒有充分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無法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被抽檢批次的韭菜的進貨來源,構成進貨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檔案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44元;3.罰款500元。

4. 青島品軒優品商貿有限公司進貨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檔案及經營預包裝食品標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案:當事人青島品軒優品商貿有限公司採購四川五花臘肉(黑)時未查驗其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構成進貨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檔案的違法行為。當事人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四川五花臘肉(黑)”標籤內容虛假,構成銷售預包裝食品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8.2元;3.罰款4000元。

5.青島尚儒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產品包裝及標籤上標註含有“有機”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經營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進貨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檔案及釋出虛假廣告案:當事人青島尚儒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沒有取得產品有機認證證書,在黃豆、紅豆、綠豆、小米標籤及網頁上標註含有“有機”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構成了在產品包裝及標籤、網站上標註含有“有機”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的違法行為,鑑於該違法情形屬於首次違法,依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五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罰款1000元。

當事人沒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進行食品的生產活動,構成了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在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90.1元;2.罰款5000元。

當事人銷售的黃豆、綠豆、紅豆標籤上有虛假內容以及未標明生產者的地址和聯絡方式,構成了經營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4000元。

當事人在購進黃豆、紅豆、綠豆、小米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檔案,構成了進貨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檔案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當事人釋出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鑑於當事人釋出虛假廣告的行為首次被發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906元。

綜上,在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390.1元;3.罰款人民幣10906元。

6.李滄區王守文蔬菜店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和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當事人李滄區王守文蔬菜店經營的韭菜經抽樣檢驗,腐黴利專案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未留存供貨方的營業執照和供貨單據且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構成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5000元。

7.李滄區陳桂清茶行經營說明書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和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案:當事人李滄區陳桂清茶行對經營的白牡丹茶餅,外包裝標示品名、原料、執行標準、貯存條件、保質期,但未標註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地址、聯絡方式、淨含量、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內容,構成未按規定銷售食品的違法行為。白牡丹茶餅內附宣傳頁中含有“抗輻射、抗氧化、抗腫瘤、降血壓、降血脂、降血糖之保健功效,同時還有養心、養肝、養目、養神、養氣、養顏等養身功效”的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構成經營說明書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2300元;3、罰款人民幣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