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跳單”被拉入“失信名單”,網友評論卻兩極分化?

網紅“跳單”被拉入“失信名單”,網友評論卻兩極分化?

日前,在抖音微博坐擁幾百萬粉絲的網紅“小小莎老師”,在抖音上傳了一個影片,影片中介紹了她在深圳花1500多萬元買的一套豪宅。

網紅“跳單”被拉入“失信名單”,網友評論卻兩極分化?

但這條影片卻引發了最早帶其看房的中介人員的質疑,因為小小莎並沒有透過這名中介簽約,卻買了這套豪宅,並將為小小莎服務的影片上傳到了網上。

一時間,一石激起千層浪,因為批評者眾多,小小莎老師一時被迫關掉抖音賬號。深房中協更是釋出《對跳單行為零容忍》一文表達不滿,並表示目前已將小小莎列入到深圳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失信客戶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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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跳單引眾怒 網友還原事情經過

從影片中的截圖中網友們將事件進行了大體上的還原:最早帶其看房的中介人員為小小莎爭取到的房子報價是1620萬,並表示佣金是一個點,即16.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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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小小莎可能是覺得比較貴,她心儀價格在1500萬左右,並要求“中介費再低一點,很多人都是收2-3萬的”,如果不同意就要選擇其他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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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名中介人員認為,價格很難再壓下去了,並且壓低服務費的行為她也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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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後,這名中介人員發現,房子已經成交,同時,小小莎在抖音上釋出了自己買房的影片。一氣之下便將自己的服務影片釋出到網上,指責小小莎“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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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再反轉?跳單還是“網暴”

然而事情似乎很快出現了反轉,小小莎隨後發了一條影片作出澄清說,由於第一位中介人員給的價格和服務費用無法再低,因此她只不過是找了另一家中介,最終以1568萬元房價、9萬元中介費的代價,購買了這套所謂的“跳單房”。

那麼這種行為,還能算作是跳單嗎?首先,我們要明白所謂跳單究竟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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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對於“跳單”行為,司法實踐一般認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只要委託人實質上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勞動,即中介人透過中介行為向委託人提供的訂約資訊或者媒介服務,就應當認定該交易是由中介人促成的,委託人就應當向中介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這裡的“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指的是雙方沒有透過任何一家中介直接交易,這也是法律為中介方的利益做出的保護。但小小莎的情況,明顯並不符合。

網紅“跳單”被拉入“失信名單”,網友評論卻兩極分化?

而且,從小小莎找的下一家中介能把價格壓下來這點可以看出,第二家中介一定是長期和屋主有聯絡的,並非是“臨時湊單”。

面對這種情況,網友們的評論風向再次反轉:很多網友表示“貨比三家”很正常,這種行為並不能算跳單,而針對中介上傳影片的行為,網友則認為這是一次“網暴”,更有網友表示,16萬多的中介費,怎麼不去搶呢?

但其實,我國的中介費大約僅佔成交價的2%左右,歐美則多是6%,相比起來錢數並不多。而且買房這種交易行為,多是低頻次行為,很多人看了十幾套房,也未必最終下定決心購買,這其中消耗的時間和人力,都是十分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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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房產交易的流程十分複雜,簽約之後還要等上半個月左右才能過戶,中間大部分流程都是中介在跑通,也會消耗很多人力物力。

在我國,房產中介平均每週工作時間在70個小時以上,一套房子成交的背後,是幾十次的帶看,生活上連軸轉,週六日也不休息。

當然,不是說中介辛苦,我們就能道德綁架,畢竟在服務當道的今天,貨比三家也是十分正常的行為。

面對激烈的行業競爭,只有提高自身的服務水平,或者採取更多營銷策略,來贏得客戶的心,而不是試圖透過某些過激行為,限制客戶選擇中介服務的權利。

至於事件的結果到底如何,還請大家和阿福一起拭目以待!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14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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