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聯人壽違規遭罰 董事長丁武斌超期兼任臨時負責人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30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蘇銀保監罰決字〔2020〕84號)顯示,經查,國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聯人壽”)存在臨時負責人超期履職的行為。

  2017年4月13日,國聯人壽董事會明確國聯人壽總經理離職後由董事長丁武斌暫代。2017年4月14日,國聯人壽在公司官方網站上公告“公司總經理一職由董事長丁武斌先生替代”。2017年4月19日,國聯人壽向原中國保監會上報了《關於丁武斌擔任臨時負責人的報告》(國聯壽發〔2017〕94號)。截至2020年8月3日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進場調查時,丁武斌仍兼任公司臨時負責人。

  上述臨時負責人超期履職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根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對國聯人壽給予警告,處1萬元罰款。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國聯人壽成立於2014年12月26日,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立的全國性壽險公司。公司總部位於江蘇無錫,註冊資本20億元人民幣。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為丁武斌。公司大股東為無錫市國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00%。

  相關規定: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保險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臨時負責人,但臨時負責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一)原負責人辭職或者被撤職;

  (二)原負責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三)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情況。

  臨時負責人應當具有與履行職責相當的能力,並不得有本規定禁止擔任高階管理人員的情形。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銀保監罰決字〔2020〕84號

  當事人:國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無錫市縣前東街168號

  法定代表人:丁武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授權,我局對國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聯人壽)臨時負責人超期履職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

  2017年4月13日,國聯人壽董事會明確國聯人壽總經理離職後由董事長丁武斌暫代。2017年4月14日,國聯人壽在公司官方網站上公告“公司總經理一職由董事長丁武斌先生替代”。2017年4月19日,國聯人壽向原中國保監會上報了《關於丁武斌擔任臨時負責人的報告》(國聯壽發〔2017〕94號)。截至2020年8月3日我局進場調查時,丁武斌仍兼任公司臨時負責人。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情況說明、國聯人壽公司領導分工檔案、丁武斌籤批的有關檔案、丁武斌任職檔案、公司章程、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臨時負責人超期履職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對國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處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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