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達嶺特區辦事處21日在八達嶺長城風景名勝區官方微博釋出關於媒體曝光3名遊客在八達嶺長城城牆刻劃的相關情況通報。通報指出,目前,八達嶺特區辦事處已會同公安部門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取證,會及時將事件處理結果向社會公佈。(3月22日《中國新聞網》)
萬里長城是中華文明的瑰寶,是世界文化遺產之一,也是世界七大奇蹟之一,在全世界都是獨一無二的寶貴財富,這就要求每個人像呵護自己的眼睛一般保護長城。在長城牆體上刻字會破壞文物原狀性,是一種典型的破壞行為,理應為此付出應有的法律代價。若非如此,類似行為將禁而不絕,文物保護也將處於失控的狀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以刻劃、塗汙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對此也作出了明確規定。依據此法規定,3名在長城城牆上刻劃者最低也會受到警告和200以下罰款的處罰,而警方釋出的最新通報顯示,根據行為性質的輕重程度,已對三人作出行政拘留並處罰款的處罰,意味著除了罰款還將受到行政拘留。違法行為受到嚴厲處罰彰顯了法度的威嚴,在教育當事人的同時,對其他人來說也是一種警示。 文物古蹟神聖不可侵犯,誰實施破壞行為就會受到懲罰,這是此案帶來的最大警示。不過問題在於,類似於在文物古蹟上刻畫“到此一遊”,似乎成了一種頑疾而始終難以禁絕,很多人無論面臨多麼重要的文物,都會有刻劃的衝動並付諸行動。如果說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行為,還屬於“無知者無畏”,但很多人面對的是景區的無處不在的宣傳和提醒,也有很多例子作為鏡鑑,依然沒有心存敬畏而“不越雷池”,究其原因還在於僥倖心理在作祟。 從千年神廟刻下“到此一遊”,到在盧浮宮水池洗腳,從三腳踢斷生長上萬年的石鐘乳,到擅自攀爬三清山風景名勝區內巨蟒峰,很長一段時間,這些行為都被定性為“不文明行為”而採取處置措施。這些舉動確實屬於道德約束的範疇,採取“黑名單”制度等措施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不過,從大量的事實來看,如果不對擾亂秩序和破壞文物古蹟行為實施法律懲戒,僅靠道德教化和文明約束“單腿走路”,難以起到震懾和警示效果,心存僥倖並很隨性地越過了邊界。 2018年,甘肅涇川一景區的大型花架被多名遊客輪番攀爬並在上面拍照留念,而工作人員上前勸阻時反遭遊客謾罵。遊客不聽勸阻還謾罵管理人員,其行為性質已然涉嫌違法,如僅採取說服或者規勸的方式,往往達不到應有的效果。如果在此時,因其行為的違法性而給予行政罰款或按治安管理進行處理,會讓其真正認識到自身錯誤以防再犯。結果,人性化的對待反倒成了縱容,並把其推向了“下一次”的風險中。 透過對比不難發現,各國在文物古蹟保護方面的法規存在較大差異,不過“從重處罰”成為趨勢,比如埃及新法規定,對破壞神廟、古雕像等古蹟以及在古蹟周圍建造房屋者,可根據情節輕重,施以不同額度的罰款,最高可達10萬美元(約合人民幣66.8萬元),並判處無期徒刑等。墨西哥和日本的做法也很相似,以這些“狠招”讓文物古蹟免受破壞。相比較而言,國內的處罰力度相對較輕,再加上取證存在一定的難度,也讓違法行為並沒有受到必然的處罰,“有法必依”未能落實落地,法治的成色不足,也就讓法律的效果打了折扣。 儘管有了法律約束和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在《八達嶺長城景區破壞文物行為懲戒辦法》出臺後,依然有多名遊客因存在破壞文物行為而受到懲罰,一方面說明對刻劃等違法行為還很普遍,預防和治理的任務還相當繁重;另一方面表明,還需要持續最佳化手段去實現法治的目標,個案懲戒和警示固然重要,但如何提高法律約束的成色,是“又一新例”所帶來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