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溫“三個規定”,這些紅線不能碰

身為司法行政幹警的你

親情和友情

是否經受過這樣的考驗?

親戚的簡訊

朋友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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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邊是親情、友情和抹不開的面子

一邊是工作、信仰、越來越嚴的規定

別擔心

“三個規定”為你保駕護航

什麼是三個規定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部署,防止違規干預司法活動,保障獨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先後出臺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簡稱為“三個規定”。

“三個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司法機關內部和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獨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體式保障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對於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獨立、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規定一:《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Q1·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範圍?

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幹部。

Q2·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行為有哪些?

1.線上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2.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

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4.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彙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5.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Q3·

遇到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司法人員應該怎麼做?

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並留存相關材料。

Q4·

擔心記錄報告後,被打擊報復?

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幹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領導幹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Q5·

不如實記錄報告,會怎樣?

司法人員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Q6·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插手具體案件將承擔什麼樣的後果?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插手具體案件造成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Q1·

本規定所稱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範圍?

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含司法機關離退休人員)。

Q2·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辦案的行為有哪些?

2.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

3.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4.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5.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Q3·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三不得”“三應當”具體指什麼?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三不得”:指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清打招呼。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三應當”:指司法機關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對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的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於不依正當程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式辦理。

Q4·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辦案如何處理?

1.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由本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2.本機關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向負有幹部管理許可權的機關監察部門報告情況;

3.上級司法人員違反規定干預下級司法機關辦案的,向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情況;

4.其他沒有隸屬關係的司法機關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向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通報情況。

Q5·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過問案件時辦案人員應該怎麼做?

對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的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於不依正當程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式辦理。

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Q6·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將承擔什麼後果?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構成違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三:《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Q1·

本規定所稱司法人員範圍?

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審判、執行、檢察、偵查、監管職責的人員。

Q2·

司法人員、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包括哪些?

“司法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審判、執行、檢察、偵查、監管職責的人員。

“特殊關係人”是指當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人。

“中介組織”是指依法透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託人提供代理性、資訊科技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受案件當事人委託從事審計、評估、拍賣、變賣、檢驗或者破產管理等服務的中介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鑑定機構參照“中介組織”適用本規定。

Q3·

司法人員在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時,哪些行為是禁止的?

1.洩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洩露的情況;

2.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3.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4.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6.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Q4·

司法人員如何與相關人員接觸?

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待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到,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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