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注意啦!
江蘇養老金新規定,來了!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這些變化你要知道!
日前
江蘇省人民政府網站釋出了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146號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已於2021年11月16日
經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討論透過
現予公佈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日
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透過的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同時廢止
檔案對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多個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起來“劃重點”
第二章 參保範圍和徵繳管理
第十條規定
參保人員(不含靈活就業人員)以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基數。每年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和60%確定,並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公佈。工資收入超過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的,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確定繳費工資基數;工資收入低於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的,按照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確定繳費工資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省公佈的當年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之間選擇適當檔次的繳費工資基數,具體檔次劃分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稅務機關確定併發布。
第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按16%繳費。參保人員(不含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繳費。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20%繳費。
用人單位的繳費在稅前列支;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按照規定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確因特殊困難暫時無能力繳費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緩繳,申請緩繳應當提供資產擔保或者其他有效繳費擔保。稅務機關在徵求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意見後,應當作出是否允許緩繳的決定。緩繳期不得超過6個月,緩繳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足額補繳,緩繳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擅自減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降低繳費標準。
第三章 個人賬戶
第二十條規定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公佈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參保人員間斷繳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結息一次,並告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訊。
第二十二條規定
參保人員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者餘額依法繼承。
參保人員在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四章 待遇領取和計發
第二十三條規定
參保人員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滿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延長繳費至滿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或者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照規定享受相應待遇,也可以書面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監督
第三十六條規定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不得拖欠、截留、挪用或者侵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代扣代繳的,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作出劃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採取轉移、隱匿賬戶等手段妨礙追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稅務機關作出強制徵繳決定。
對用人單位的失信行為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第四十條規定
參保人員、退休人員或者其親屬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拒不退還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存在以上行為的個人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來源:江蘇新聞綜合微訊江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