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1〕67號
當事人:騰訊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開曼群島哈金斯大道克里奇廣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本機關於2021年1月25日對騰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收購中國音樂集團股權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規定,向騰訊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利。騰訊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或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收購方:騰訊。1999年11月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2004年2月遷冊至英屬開曼群島,2004年6月在香港聯交所上市,透過協議控制境內主要運營實體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主要業務包括社交和通訊服務、社交網路平臺、網路音樂平臺、遊戲、網路影片服務、互動娛樂直播等。2015年全球營業額為1028.63億元人民幣(幣種下同),中國境內營業額為962.51億元。
被收購方:中國音樂集團。2012年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透過協議控制境內主要運營實體海洋互動(北京)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業務包括網路音樂平臺、唱片公司出版業務、版權代理業務等。自然人(略)作為一致行動人擁有共同控制權。2015年全球及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為(略)。
(二)交易概況。
2016年7月12日,騰訊以估值(略)的業務(主要是QQ音樂業務)投入中國音樂集團,獲得中國音樂集團61.64%股權,取得對中國音樂集團的單獨控制權。2016年12月,整合後的中國音樂集團更名為騰訊音樂娛樂集團。2017年12月6日,交易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透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透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本項集中前,中國音樂集團由自然人(略)共同控制。本項集中後,騰訊獲得中國音樂集團61.64%股權,取得對中國音樂集團單獨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騰訊2015年全球營業額為1028.63億元,中國境內營業額為962.51億元,中國音樂集團2015年全球及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為(略),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7年12月6日,騰訊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在此之前未向本機關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以上事實,有騰訊營業執照影印件、組織架構圖、股權關係圖、《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申報表》、騰訊年報、《騰訊相關問題的書面說明》、《股份認購協議》等證據證明。
(二)本案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根據《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規定,同時考慮平臺經濟特點,在經濟學分析和問卷調查基礎上,本案相關市場界定為交易雙方存在橫向重疊的中國境內網路音樂播放平臺市場。網路音樂播放平臺市場是指透過電腦端、手機端或者其他智慧終端的程式或網站,以線上播放或下載方式向消費者提供完整版權音樂錄音製品播放服務的平臺。網路K歌、網路直播、短影片平臺等雖也提供與網路音樂相關的服務,但其核心功能、應用場景、商業模式、市場進入等與網路音樂播放平臺市場不具有緊密替代關係,不屬於同一相關商品市場。由於音樂版權的授權受各國著作權法規定限制,具有明顯的地域差異,中國的網路音樂播放平臺獲得授權的音樂版權傳播範圍一般為中國境內,且主要面向中國境內使用者,因此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為中國境內。
經深入研究,本項集中對中國境內網路音樂播放平臺市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1. 集中後實體在相關市場具有較高市場份額。
2016年7月集中發生時,騰訊和中國音樂集團的月活躍使用者數分別為1.6億人、2.3億人,市場份額分別為33.96%、49.07%;使用者月使用時長分別為8.05億小時、6.98億小時,市場份額分別為45.77%、39.65%,集中雙方均列市場前兩位,合計市場份額超過80%。2016年集中雙方在相關市場的銷售金額合計(略),約佔相關市場總收入規模的70%。以音樂版權核心資源佔有率計算,騰訊和中國音樂集團的曲庫數量分別為1210萬、821萬,其中獨家曲庫為314萬、130萬,曲庫和獨家資源的市場佔有率均超過80%。
從該市場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指數)分析,交易後為6950,為高度集中市場,集中產生的增量為3350。交易導致相關市場集中度進一步提高,競爭被進一步削弱。
2. 集中減少相關市場主要競爭對手。
調查顯示,交易前集中雙方居市場前兩位,競爭實力相當,彼此競爭較為緊密。根據消費者在替代性平臺之間的流向選擇顯示,騰訊旗下QQ音樂73.6%的使用者流向了中國音樂集團旗下的酷狗音樂和酷我音樂,表明如果QQ音樂提高價格或降低服務水平,可能有73.6%的使用者流向中國音樂集團旗下平臺,雙方互為較為緊密競爭者。集中減少相關市場主要競爭對手,進一步削弱市場競爭。
3. 集中可能進一步提高相關市場進入壁壘。
一是可能提高版權資源壁壘。在集中後實體鎖定較多獨家版權資源的情況下,新進入者須依靠其轉授權,進入相關市場較為困難。由集中帶來的市場規模也使其有能力透過提前支付不可返還的高額預付金等方式向上遊版權方支付版權費用,可能進一步提高市場進入壁壘。
二是可能增加使用者轉換成本。集中為騰訊帶來較為豐富的曲庫資源、較大的使用者規模及充足的使用資料,相比新進入平臺更能推薦符合消費者偏好的歌曲,導致使用者轉換平臺意願降低,從而進一步擴大使用者規模,可能阻止其他競爭者達到或維持臨界規模。
三是集中後市場進入活躍度不高。資料顯示,網路音樂播放平臺市場的主要進入發生在2016年初至2017年7月,2017年底集中完成後,該市場進入活躍度下降較明顯。
綜上,騰訊透過本項集中在中國境內網路音樂播放平臺市場具有較高市場份額,可能使其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權方對其進行獨家版權授權,或者向其提供優於競爭對手的條件,也可能使騰訊有能力透過支付高額預付金等方式提高市場進入壁壘,對相關市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調查同時發現,中國網路音樂播放平臺市場發展較為迅速,騰訊主要競爭對手(略)的市場份額也呈現較快速度增長,由集中發生時的不足6%增長至近18%,增長200%左右,說明競爭對手對其競爭約束有增強的趨勢。此外,網路音樂播放平臺與其他平臺之間近年來呈現出一定的動態競爭和跨界融合趨勢,一些擁有廣泛使用者基礎的短影片平臺,如果再獲得足夠數量的音樂版權資源,在未來有可能成為相關市場的競爭者。
以上事實,有第三方機構統計資料和行業分析報告、《問卷調查報告》、《經濟學分析報告》、騰訊和相關方提供的《授權協議》和《轉授權協議》、行業主管部門等相關方的回覆意見等證據證明。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於上述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對騰訊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責令騰訊及其關聯公司採取以下措施恢復相關市場競爭狀態:
1. 不得與上游版權方達成或變相達成獨家版權協議(版權範圍包括所有音樂作品及錄音製品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或其他排他性協議,已經達成的,須在本決定釋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解除,與獨立音樂人(是指音樂作品或錄音製品的原始權利人,並以個人名義與音樂平臺進行版權授權,且從未與任何唱片公司或經紀公司簽訂協議的自然人)或新歌首發的獨家合作除外。與獨立音樂人的獨家合作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與新歌首發的獨家合作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2. 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上游版權方給予當事人優於其他競爭對手的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授權範圍、授權金額、授權期限等,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協議或協議條款。已經達成的,須在本決定釋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解除。
3. 依據版權實際使用情況、使用者付費情況、歌曲單價、應用場景、簽約期限等因素向上遊版權方報價,不得透過高額預付金等方式變相提高競爭對手成本,排除、限制競爭。
(二)處以50萬元罰款。
(三)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
1. 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應當事先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2. 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事先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3. 交易未構成經營者集中的,除法律規定的保護小股東權益事項外,不得參與相關企業經營決策,並在每年的年度報告中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交易基本情況等內容。
(四)依法合規經營,建立健全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長效機制。
1. 全面規範自身競爭行為,對照《反壟斷法》開展全面深入自查,檢視並規範自身經營行為。
2. 嚴格落實平臺企業主體責任,不斷完善平臺內部治理規則,按照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與其他經營者開展合作。
3. 完善企業內部合規控制制度,建立並有效執行反壟斷合規制度,自覺維護公平競爭。
4.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充分保障消費者各項權利,合理制定收費價格,保護消費者隱私。
5. 積極維護公平競爭,推動行業創新發展。
以上措施期限自《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發之日起算,騰訊及其關聯公司須在十日內對照上述措施制定整改方案,並報市場監管總局稽核。市場監管總局三年內有權透過監督受託人或自行監督檢查騰訊及其關聯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騰訊三年內每年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履行義務情況,三年到期後不再報告。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透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7月24日
來源:市說新語微信公眾號
流程編輯:u008